封的正背面"大新XX书柬"中间两字不清,一般都是"X记".汽船拖驳船,只是设想. 对船递封的一些看法前文摘录如下:
1、水上船家货物运输兼营银信包裹业务是我国最古老的邮递形式之一,大都产生在沿江河海水系交通畅通之地,在远古时代即已有之。船递封、信局封、信客封,在南方则标新立异地称其为侨批封、水客封等,都是我国私邮范畴内的产物。
2、实物证明水上船家以货物运输为主,兼营邮递包裹银信等业务,其服务对象与范围不同于专业民营信局。尽管自1934年后全国民信局被取缔,交通部邮政当局在全国范围内执法严峻,凡违者必究,并加倍罚款。但是水上船家(船主)兼营的包裹银信业务并不属取缔范围,他们继续从事自身的船递业务属于合法范围。
3、运输行所属交通用船或个体私船(船主)都必须经过政府机关登记入册,由交通部(局处)统一颁发船舶通行软照和硬照,按吨位办理交费手续;同时在运送货物时另需缴纳货物税,在运货单上必须加贴印花税票等。为此船主在代客运货的同时捎带银信包裹是附合国家交通法规的,已经依法纳税。显示的实物可以证明船递封直至解放后仍继续合法存在。
4、自清代至民国以至全国解放后沿海大型客轮、江河汽轮、内河小火轮、木帆船在运载客货之外,还受理邮政之委托,运送捎带包裹重物与各种邮件;各地方邮局曾充分利用水路交通之便,同船家订立协议。早期船家也客载民信局和信客从业人员兼带信包邮件为民服务。历史证明水上交通船同邮政长期来就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批船递封中可见部分经邮政传递的信件和明信片以及经民信局邮递的实寄封三者皆有,从清末到信局被取缔前,曾经密切地结合在一体。
5、获得共识的是船递银信、包裹是我国最古老的年代悠久的邮递形式之一,在全国各地都有,是研究和探索我国古代交通邮递的重要课题。船递封原本同信局封同义并存,鉴于1935年后全国民信局遭强行取缔,而船递封则被保留下来,以致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认为“我国民信局自1935年后才完全结束一语有待商榷”?的错误结论。
6、船递封包含的范围广泛,可以延伸到出海渔轮、外洋轮船等等,以至走南洋群岛,世界各国。搭载的信客当然走的更远,其运输业务,服务范围,私邮性质相同。年代攸久.
总之,无论民局封或则船递封及其单证都是非常珍贵和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文物与邮品,切不能低估之。以上拙见敬请方家指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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