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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佳成拍卖第二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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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佳成拍卖第二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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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张柳清</i>在2008-12-15 12:10:48的发言:</b><br/>祝贺!!不知能否寄我一份. </div>
<p><br/>广州邮友可以到纵原308室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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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迷邮斋主[/I]在2008-12-15 16:35:15的发言:[BR]祝贺,可否寄我一本,谢谢。
你在邮寄名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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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chankam[/I]在2008-12-24 9:26:57的发言:[BR]呵呵,这个例子举得好。
我却不同意,虐打自己的老媽(或老婆、孩子)是犯法;但拍卖品的真伪,需否承担责任,就看当地的法律如何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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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edward[/I]在2008-12-24 10:11:34的发言:[BR]所以我便提出「道德」及「專業」承擔,亦是今天很多人所講的「企業責任」。另外打人是犯法的(除自衛外),難道打自己老媽就不犯法?
同意。我只是不同意以虐打自己的老媽与拍品真伪作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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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制度问题,内地很多制度或规例有点莫名其妙。例如一般国外的城市,行人绿灯一定可以通行无阻,但内地不少城市,虽然行人绿灯但转弯的车辆也是绿灯可以开过来。这在习惯如香港的交通灯来说就很奇怪,为何会这样设置灯号?又如当初滑板车流行,香港马上说明滑板车只能在指定地方玩,禁止在人行道玩,否则违法;但在大陆却无任何管制。再如深圳市内禁行电单车(摩托车),但现在“电”单车(电动自行车)却横行无阻,不管马路、人行道照样飞驰,却无人理会。多年前见《法制报》隆重其事地刊出“交通法”出台,例如禁止汽车驶上、停在人行道,违者如何处理等等,但现在到处见到这等“场面”,公安也不理会!类似的事、类似的例子多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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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华邮拍卖的其中条款:Floor bidders requesting extensions should do so at the time of bidding. All floor bidders will not be granted and return privileges. It is presumed that all floor bidders have inspected the lots prior to bidding. Therefor, lots purchased by floor bidders are sold "as is" and may not be return. Floor bidders includ those bidders acting as agents for others.…………请精通英语者翻译为中文给各位参考,谢谢!方先生愿意效劳吗?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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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轻云[/I]在2008-12-29 17:58:38的发言:[BR]佳成拍卖第4050号拍品的图,我需要呀,网上无法看图。上次买票时,祝老板答应寄目录,最后也没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9 18:00:50编辑过]
4050号目录也无图片,看看能否发个图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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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edward[/I]在2008-12-29 18:27:23的发言:[BR]請問陳先生,引此條款是想說明甚麼?是否認同此條款合情合理,拍行無須為自己的拍品負責(就算設立保真期也是不必要?)?又或是使此等國內拍行的免責條款合理化(因香港亦有拍行如此做法)?在今天,香港某些商舖的發票仍印有「貨物出門,怒不退換。」,但是不是表明此條款是合法合情。就算我買件家庭電器,不單有一年保養期,還有「購物保障,10天更換」,這是進步及文明的購物法則。
我见前面的讨论矛头均指内地的拍卖行,因此提出来讨论而已。其实我看那条条款(不对拍品真伪承担责任),并非说如拍品为伪品就“贵客自理”,而仅属一条保护自己的条款,即是说避免当拍品确证为伪品时,不会被告到法庭说蓄意出售伪品,并非说不负责退货退款的责任。这类条款,很多西方社会也会采用吧?这种例子如香港早年因公厕地面湿滑,老外因此而摔倒,告到法庭,结果获赔偿一笔“巨款”。因此现在香港不少公厕均有一个“小心地面湿滑”的警告牌,就是尽量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或少承担责任。我看这样并没有错,同时也是提醒公众人士。而拍卖行这条条例,也属类似情况,到底邮品的真伪有时专家也会看漏眼,不像什么三聚氰胺、苏丹红此类东西是明知故犯,与拍品的真伪相提并论显然不恰当。一般拍卖行遇到拍品确为伪品,为保自身声誉,在合理时间内,哪有不负责、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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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edward[/I]在2008-12-30 11:06:03的发言:[BR]既然如您所言,為何不直接設立保真期?拍行看重聲譽,何須含糊其詞。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30 11:08:36编辑过]
田先生还没明白我的意思,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非不负任何责任(如退货退款),只是一条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上面举公厕的警告牌就是类似情况。这类条款很普通,例如信用卡公司、银行及大部分大公司等等也有条款保障自己。田先生前面举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应不会发生,但现今一些公司注明特价货品不能退换,如果有人一定要退,大概也不会不退。想起一位朋友,买了一件衣服,洗水后才发觉有问题,要求退换,当然店员最初不肯退换,但经过争议,最后还是退了。在我来说洗过水的衣服拿去退确实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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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I]edward[/I]在2008-12-30 12:01:09的发言:[BR]您是老好人,會以善良的看法來看這問題,但這是人治觀。但是在台灣及香港的主流拍行也會設立保真期,為何在新中國的主流拍行不設保真期。您是老好人,我是老天真;我盼望自己國家在各方面能建立制度,屏棄人治,講求法治。從麻芝綠豆如設立保真期(這保真期也沒有令拍行大損失,只是少做一單生意。),以制度來保護消費者。

恕我愚昧,不明白人治法治与保真期有何关系?有时消费者确在被动位置。就以eBay来说,一些卖家也说明不能退货,可以退货的,但买家还是损失邮资(包括付卖家的邮费及退回的邮费)。一些老实的卖家,仅收取合理的邮费及“包装费”;但另一些卖家,收取3美元邮资,但实际邮费仅0.94美元及使用普通的信封。消费者除非抵制不买,不然没法与卖家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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