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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安安的观点。

南昌 曾晟
13732986982
[毛家园地址作废,寄件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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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edward在2008-12-12 23:58:51的发言:
很有深度的討論。令我想起互聯綱興起時,法例追不上時代,不能將電子色情相片定義為何類色情物品,究竟是印刷品,還是電影。它既不屬印刷及影視法例所規管,便成為一法律漏洞。當然,不管它的屬性是在法例下屬印刷或影視,它始終是色情(物品)。

高,实在是高。。。。高家庄~

南昌 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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