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lainfang在2009-3-23 18:57:01的发言: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有利于减少把好人判入狱,但是同时增加的把坏人释放的风险。在法律上要减少第一种误判。“宁可放过1千,决不错杀一个” 在科学上,如果使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将大大增加错误的观点,所以几乎所有的科学领域都不会采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是采用疑點利益歸於原告。也就是说对于科学理论向来是,“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
同意方先生說法!若果原告拿出理據來支持IPO戳是私刻的可能性,可惜沒有拿出懷疑的理據.如何叫被告去反証?惟有疑點歸與被告了. 請方先生逐點舉証反駁斥1樓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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