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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吴翔 于 2009-7-6 10:48 编辑

我猜是临时商业税。
1951年上半年,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商办理登记,核发行商临时证明书和临时商业运销货物证明册,并建立纳税保证和按季报告购销货物总值及纳税情况的制度。经核准登记的行商有16000余人,其中40%的人员是经营从广州进口的货物在全国各地贩运。对从事进口货贩运的行商,由市税务局稽查大队统一管理,对从事土产品贩运的行商,由区税务分局按行商居住地区进行管理。同年9月,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规定临时商业税以一次商业额15万元为起征点,粮食、棉花、山货、药材按营业总收入的4%比例税率计征,其他货物的税率为6%,上海市均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结束后,市税务局的稽查大队撤销,行商税收由各区税务分局设立专职稽征组进行管理。各区分局共设稽征组20个,还在水陆码头、交通要道设检查站33个,负责货运管理。又根据财政部通知,将临时商业税的原定两种税率分别调整为6%8%
19531月起,对行商实行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临时商业统一发货票”,由行商凭核发的“货物运销单”、外来行商凭纳税保证书申请购领使用,并凭缴纳临时商业税的完税证经查验后再续领或缴销,以加强对临时商业税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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