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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收费名目很古怪,没有什么意义,委托人送拍品过去本就是给拍卖公司提成赚钱的机会,保管物品是应尽的义务了,应该取消为宜.可定一口价拍品的售卖时间,比如2个月或者3个月,超时则应退回或者改为无底价拍卖.

行业无标准,无规范,各家各自作法,合理不合理,大家讨论下比较好.以上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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