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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1975年航空邮资0.1元还欠资0.02元
李松德 发表于 2015-2-6 01:22


11-20 克,超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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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是没有加倍处罚的
李鹏 发表于 2015-2-6 08:42


的确如此,例如下例(原信还在,共8页纸,确实是超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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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是没有加倍处罚的
李鹏 发表于 2015-2-6 08:42


刚吃饱了饭,没有事干,再来讨论一下。是“不加倍”的情况多,还是“加倍”的多?我没有统计过,所以不知道。
但我知道的是“不加倍”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再举一个例子:欠资10分,欠资戳上指示的金额也是10分,没有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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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规则。
规则是变化的,我曾经复印了一本好像是1977年的规则,但不知放到什么地方去了。手上的是一本1991年的规则,不知能不能够拿来说事,如果不行,请大家指出来。
相关的规则是这样说的:
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
对照规则可知:
9楼实寄封的处理是完全符合规则的,不需要加倍,补足邮资即可。
如果严格按规则来,1楼的实寄封似乎应该加倍,应收4分才对。但在邮政实践中,不加倍的情况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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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杨老师看了72年版的规则里没有欠资加倍的规定,是何时取消的?妄猜一下1966年9月30日邮电部公报
第49号取 ...
孙勇 发表于 2015-2-6 18:03


谢谢孙先生!用72年版的规则才对。如此看来1楼的情况是符合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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