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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清邮政开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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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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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邮政开办章程
邮政
,
章程
总税务司拟订章程,于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七日(1896年3月20日)经光绪帝批准 <br>邮政开创之初,订立章程无须过繁甚细,但宜大概酌订,分晰门类,俾外人易于知晓,并使在事员役得所遵循,俟行之既熟,体察情形,再为因时制宜,酌立详章,分归各类登记奉行。所有中国开办邮政拟订之章,宜分四大类,以清眉目。通商各口往来寄递一也。通商口岸往来内地寄递二也。通商口岸往来外国寄递三也。开办邮政总章四也。兹将拟订之章开列于左: <br>邮政开办章程 <br> 一、通商口岸互相往来寄递; <br> 一、通商口岸往来内地寄递; <br> 一、通商口岸往来外国寄递 一、邮政总章。 <br>一、通商各口岸互相往来寄递 <br>邮局处所 <br> <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 7:11: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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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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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各新关已设之寄信局,现拟改为邮政局,凡设有邮政局之处,应谓为联约处所,其未设有邮政局之处,应谓为不联约处所;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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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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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通商各口邮政局,仍归税务司等管理,照他项关务会同监督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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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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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除通商各口设立外局,尚有京都总税务司署中寄信局,应改为邮政总局,管辖各口邮局,凡一切事宜转呈总理衙门核办;
[BR](4)上海通商口岸为中国寄递适中之区,分赴南北暨入长江并往外海,较为事繁任重,应特派员役办理,仍归税务司会同监督管辖;
[BR](5)上海已设有造册处税务司一员,拟委兼管邮政事宜,各口分局均应报由兼管邮政税务司转呈总税务司核办;
[BR](6)现将京都、天津、牛庄、烟台、重庆、宜昌、沙市、汉口、九江、芜湖、镇江、上海、苏州、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琼州、北海、蒙自、龙州等处所设之寄信局,统作为邮政局;
[BR](7)以上各处现开设之邮政局,俟办有端倪,即在附近处所随设分局,即如天津之唐沽、大沽,并铁路电线沿途各站,上海之吴淞,宁波之镇海,福州之罗星塔,广州之黄埔,沙市之陆溪口,九江之武穴、湖口,芜湖之安庆、大通,镇江之南京等处,所有各该处分局应由该税务司会同监督派人管理;
[BR](8、9)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寄送信件
[BR](1)信件之类,分为封口信及明信片,与贸易册并刊印各件共四项;
[BR](2)各局收发之件,宜分两项,一为总包,一为零件;
[BR](3)此局收到彼局所交之总包,有应原包转送者,有应开包就近分投者,尚有转寄之件须复行装成总包另寄,此外又有本处交局之零件,亦须分别办理,各局转送分投暨复封等事以及何时可收何时须发,均须遵照总局所示办理,并在附近示告众人知晓;
[BR](4)各局所发之件,有应将零件在本处分投者,有应自作总包与收到总包转寄他处者。若寄送通商口岸,即用往来通商口岸之轮船,若寄送内地,即用已设之民局代递,各局均须自行就近酌拟办法,仍听总局之指示遵行,并示告众人知晓;
[BR](5)各局所发总包须随有开录之清单,由接收之局查对单包相符,即将收条字据送交原局;
[BR](6、7)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征收信资
[BR](1)寄送信件既分口岸、内地、外海三项,其信资亦当分晰为三,一为岸资,一为内资,一为外资;
[BR](2)往来外国之信件应取信资若干,须照万国邮政联约即信会条例第五第六两款所定之外资办理〔若外国信件送到本局转寄不联约之处,其内地运送之资应由收信之人付给,若由不联约之处将信件送到本局转寄外国,其内地运送之资应由交信之人付给,所有民局运送之资(即内资)听民局自行酌订收取〕;
[BR](3)通商口岸联约处所往来信件之信资,本有自定之权,所拟之资(即岸资)列后:
[BR]明信片每张应收洋银一分,封口信每件计重二钱五分、五钱、一两以下应收洋银二分、四分、八分,余以此类推,新闻纸华、洋每张应收洋银一、二分,贸易册并刊印各件,计重二两应收洋银二分(若由不联约之处将信件送到本局转寄联约他处,其内地运送之内资应由交信之人付给,若至联约他处后尚欲送赴不联约之处,内地运送之内资应由收信之人付给,所有民局运送之内资听其自行酌订收取)
[BR](4)凡往来外国暨通商各口之信件,在邮局挂号与否均听自便,如挂号应另纳号资制取收单,其往来外国信件应按联约条例第五、第六、第七等款办理,其往来通商各口信件,应按岸资之例办理,若欲收信人之回单,则须于另纳号资外加倍付给;
[BR](5)凡往来内地不联约各处之信件,其内资多寡应由民局自行酌定,一面报明附近邮政局晓谕众知;
[BR](6)邮政局须制造信票,以便粘贴信面,作为寄送外国暨通商各口之信资,俟分定岸资、外资、各信票之式样,再行宣示众知;
[BR](7)凡将信件交付邮政局寄送,必须于信面上粘贴邮政局之信票作为信资;
[BR](8)信票系在各处邮政局并邮政局托售之铺店等处均可购买;
[BR](9)伪造信票,应按伪造银钱票据之罪惩办;
[BR](10、11)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汇寄银钞
[BR](1)各国邮局于寄送信件外,亦代为汇寄银钞,以期便利,其准汇寄之款立有定额,其汇费亦应有定数,中国开办邮政局亦应照办,以便商民,现拟如有人欲将银钞自此联约处所送交彼联约处所,其数不得过一百两以外,即可代为汇送,按照所定汇费制取汇单寄往,此项详细章程,须俟随后酌订宣示;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寄送包裹
[BR](1)各国邮局于寄送信件外,现时亦代为寄送包裹等项,中国邮政局开办有头绪后,亦拟一律代为寄送,须俟随后将包裹之尺寸、轻重与运送之规矩费用等项酌定明晰,再为宣示;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专款
[BR](1)凡民局之信件途经通商口岸交轮船寄送者,均须由该局将信件封固装成总包,交由邮政局转寄,不得迳交轮船寄送,并应按往来通商口岸之章完纳岸资,至其轻重大小随后酌定,由各该邮政局晓谕众知,所有在内地往来之内资,由该民局自行酌定收取。
[BR](2)邮政局接运民局之封固总包,应寄交书明处所之同行民局查收,取回收单备查;
[BR](3)凡民局开设联约处所,应赴邮政局挂号领取执据为凭,无须另纳规费,倘该民局领有执据后不愿复行承办此项事件,应先赴邮政局呈明将执据缴销;
[BR](4、5)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示禁
[BR](1)凡邮政局之员役等,若有私行拆动信封及传扬泄漏等事,除照局中定章罚办外,犹须按其本国律例治罪;
[BR](2)凡有邮政局之处,除挂号之民局外,所有商民人等不得擅自代寄信件,违者每件罚银五十两;
[BR](3)轮船进出通商各口,除承寄邮政局所交之信件外,所有行主、船主、水手、搭客等,俱不准携带邮政局应寄之信函等件,惟露寄之字纸如荐书暨办事之随身单据等类,与本船之本行、本船、本货各情之书件等项不在其内,违者每次罚银五百两;
[BR](4、5)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帐目
[BR](1)各邮政局应将进出款目按月具报造册处管理邮政税务司按结转报总税务司查核,俟每届年底由总税务司汇报总理衙门鉴查,其具报样式随后酌定;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册帐
[BR](1)凡邮政局应将信件各类往来若干,随时登记册簿,其册簿式样应照联约条例第四、第十七款,暨第二十三与二十四条详章办理;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冬季封河
[BR](1)凡值冬季封河之时,北方各处之邮政局如北京、天津、牛庄、烟台至镇江收发信件来往,须由陆路递送,应由各该邮政局将陆路递寄之章,随时宣示众知;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杂款
[BR](1)重庆一处之邮政局暂时只寄零件信函,不代寄总包,如民局欲将信包转寄他处,即须自己送赴宜昌交彼处邮政局代递;
[BR](2)蒙自、龙州之邮政局,亦不代寄总包,暂时只寄零件信函;
[BR](3)长江六处,如陆溪口、武穴、湖口、安庆、大通等处,以及南京之邮政局,系由税务司会同监督派人管理,各该处民局信件总包亦须由邮政局转交轮船代寄,或将轮船寄来信件总包转交民局查收;
[BR](4、5)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示谕
[BR](1)邮政局开创之初,暂照各关现办寄信章程办理,俟开办就绪,再为体察情形,将以上章程所载各事复行明晰示谕各局员役遵行;
[BR](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一、通商口岸往来内地寄递
[BR](1)凡由联约处所与不联约处所往来寄送信件,或系民局将信件交由邮政局转寄,抑或邮政局将信件交由民局转寄,其内地递寄之信资,应由民局照旧自定、自取,与邮政局无涉;
[BR](2)凡民局开在设有邮政局联约处所,应赴邮政局挂号领取执据为凭,无须另纳挂号规费,倘该民局领有拟据后不愿复行承办,应先赴邮政局呈明,将执据缴销;
[BR](3)凡民局将封固之总包交邮政局代寄,该邮政局应照所书写寄交他处之邮政局转交彼处之挂号同行民局查收;
[BR](4)凡邮政局接到别局或外海送来之零件信函寄赴不联约处所者,均应交付挂号之民局承寄,该民局应向接收信件之人收取内地运送之资;
[BR](5、6)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一、通商口岸往来外国寄递
[BR](1)凡邮政局将信件寄送联约各国者,一切条规自应入会后俱照万国联约条例办理;
[BR](2)凡外海寄来之信件,必须交由本国邮政局转交应收各人,不得自行另交转送,惟上海一处暂时不在此例,若有须寄往内地不联约处所投递者即由邮政局交给挂号之民局转寄,其内地运送之资可由民局向收信之人按其自定条规收取;
[BR](3)凡邮政局若在无船开往外国之处须将信件送交有船之处转寄,其规费一切悉照信会条例办理;
[BR](4、5)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BR]一、开办邮政总章
[BR](1)现经奏明将以上各章作为开办章程,嗣后随时体察情形,因时制宜,增添更改均可随时添入,当经奉旨准行照办。
[BR]以上所拟四项章程,足为开创邮政,嗣后应增应减,再当随时随势详细拟议,仍一面奏明遵行为要。
引自天津市邮政局、天津市档案馆合编《天津邮政史料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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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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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没有书,例如广州~法国没见过在上海中转,贴,销票到法国.看来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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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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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不同的文件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EM56].所以象我这等邮民很彷徨.另祝方先生新年快乐![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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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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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我们都是根据有凭有据的资料,但得出的确是相反的结论.[EM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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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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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一,1楼章程里有三种邮资,内资(国内平信),外资(寄国外).还有一种是岸资(通商口岸互寄).岸资的资费情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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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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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程里说:海外寄内地,都是由邮政局交民信局寄递,资费由民信局向收信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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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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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很多通商口岸寄海外不符资,是否与岸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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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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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通商口岸往来内地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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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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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该通知是1896年发,看情况,可能1896年上海邮局已开业,而不是18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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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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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告知国家邮政成立.以前邮政受海关管辖,成立邮政总局后直接受总理衙门领导.所以国家邮政成立于己于1896.3.2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 19:42: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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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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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现在邮政依据邮政法,大清邮政应该依据由皇帝批准的邮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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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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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吴淞分局不属上海县管辖,但在上海县境内.上海县管辖的第一个分局是江南制造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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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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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光绪未被软禁.直到戊戌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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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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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河口,思茅(今普洱市)等至少有两家寄信局未被列入邮政(分)局.河口:地方志记载1900年由寄信局改为邮政局.但邮票上邮政局的戳记最早见于1897年(张老著作里也有),思茅的未查到.还望各位先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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