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各位老兄!在下发表一点浅薄的意见:确实是邮局挂号签条。
      理由:作为行政主管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相关的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挂号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否认收到,从而使处罚决定书失去效力。但是如果挂了号,邮局会有备案,当事人不能否认,即使不是本人签收(比如单位、小区收发室代收)。
      类似的在下也有一件,还是寄给我的:邮局邮件(包裹)催领单。上面写着“七天后每天收费一元”,作为超期收费依据。无邮资,自己家寄信,就免了吧

J5UIEqIx.jpg
0XwvCq8a.jpg
IRmKQqe3.jpg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3 18:56:22编辑过]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喜格孜步行街,市司法局,李登强,QQ547458799。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