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对最高院标签问题的反思及建议

本帖最后由 李登强 于 2011-3-28 20:52 编辑

        刚发现的有意思的信息: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152http://www.juristunion.com/news_nr.asp?id=1149两个网页中前一篇文章原来的名称为:“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出价300万元”!刚才打开帖子发现“300万元”已经给删去了,标题也改为“绝世孤品:2011年法院公告专用邮签错色漏齿欣赏”。
         通过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公告一律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为确保《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法院公告,能够及时、准确地邮寄到承办法官及当事人,一种专门用于邮寄法院公告的邮签(2010年版),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因此,参照上述内容,可以得出下列结论:该标签只能是由《人民法院报》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使用的,社会上只能看到旧票或实寄封,为什么有人能拿到版张甚至是双重变体版张??!!甚至是牟取暴利!!最高院最为最高国家机关之一,肯定不会如此行事,问题只能出在个人身上,总结一下,可能会出现在两个地方:1、《人民法院报》个别人不负责导致外漏;2、标签承印厂家有问题,个别人玩忽职守,结合出现的大变体,第二种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我感觉问题重大,此事一出,严重的损害了司法形象。因此有必要向最高院反映情况,直至因此最高院相关机构的注意!!!!!杜绝某些人为谋取私利、暴利,拿本来最高院为方便工作而使用的标签投机取巧,骗取广大集邮者的钱财 。
         听听大伙的意见。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喜格孜步行街,市司法局,李登强,QQ547458799。

呵呵,终于有点时间了,反思是反思的应不应该吵架。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喜格孜步行街,市司法局,李登强,QQ547458799。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