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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邮票、税票计资方法各有不同的情况?
830054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18号兵团农行个贷中心 张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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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45年9月24日塔城专区银行至塔城专区邮局的第144号函,文件中明确提到:根据“临时政府”国家银行第395号文件精神,“你们所需邮票,请从我单位领取。”邮票的面值“每一元按原新疆币25元计算。”
    这里面是否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无论是邮局用于邮票和还是政府用于税、费的计资问题都有“临时政府”国家银行规定,邮局和政府的税、费部门无权利,故计资各有不同。
    2、文件中明确指出邮票的面值“每一元按原新疆币25元计算。”,但没有说三区币值每一元按新疆币25元计算,所以对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政府单位的币值换算各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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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个人所思,并不一定正确,大家只可参考,千万不可运用。我只是从三区税票的计费标准和邮票的计费标准不一致中提出另一种思路,但不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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