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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陈旭裕先生是专家,他是这样说的:长期以来,印度在我国西藏地区设有客邮,西藏和平解放后,1955年4月15日,中印两国政府经过协商达成藏印临时通邮、通电协议,规定双方邮资暂采用一种与以往相近的过渡性标准计收,从西藏寄往印度的信函暂以国内邮资计收,双方各自贴用本国邮票表示纳付邮资,收入归收寄国所有。
我加一句:从大量现存的实寄封看,西藏寄往尼泊尔的函件也是仿此处理的。
如果你还搞不清楚,可就近请教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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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临江大道387号长江船舶设计院
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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