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民国初期,民信局收取资费的方法灵活,由寄件人或收件人交付、或各付一半均可。为了防止信差额外索要,民信局收件后,常在信封上加盖『酒例已付,勿索勿取』、『酒例已付、号金照给』等戳记,以维护信誉。
此封非民信局送递,而且已贴邮票,“”信力已付“章有些画蛇添足。邮识有限,往下不敢断言……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