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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斩风123 于 2012-9-13 14:28 编辑

要对夏老师说声不好意思!之前我在《延陵邮刊》上写有关代办所邮戳一文,也是主要参考张老的《戳史》,但后来我发现有两点是需要更正的。1、那就是关于何时改称“邮寄代办所”的问题。之前一直以《戳史》为准,时间按张老定的1914年1月1日。可是我发现在《天津邮政史料》第三辑P7,邮政总办帛黎第333号通令上就已将“代办支局”改为“邮寄代办所”,这份通令的时间是1913年11月17日。而后的第334号通令有强调了第333号通令的,并作了补充。所以,我认为应该将改称“邮寄代办所”的时间定为1913年11月17日。2、还有一点我觉得也需要更正。关于《戳史》上引用邮政通谕第27号,指示设立“代办分局”的时间是1899年10月15日。根据:《天津邮政史料》第二辑下P445,这份第27号邮政通谕公布的时间是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九日。我查了一下万年历,这一天公历应该是1899年10月13日,而非1899年10月15日。在此也就我在《延陵邮刊》上发表的关于代办所邮戳一文,予以声明更正。
范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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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所和信柜都属于邮政代办机构,都与邮局或支局有合同关系,邮局都不派人进驻,其业务都是由舖商自行按《代办规则》打理。但代办所的业务要较信柜多得多,不是同一个级别的,有的代办所从事的邮政业务甚至可以赶上邮政支局。而信柜的邮政业务仅限于代收平常邮件和挂号或双挂号邮件,并且不作挂号登记,仅在邮件上用笔注明挂号或双挂号,并贴好符合资费的邮票,邮件的挂号登记常由其管辖局进行,目前仅发现少数的信柜有自行登记挂号邮件,并有自行刻制的挂号戳记。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只限于业务量较多的信柜,而且是得到上级管辖邮局的认可的。由于代办所和信柜的邮政业务量不同,我们认为,在1899年10月13日邮政总办通扎27号,指示委由舖商设立的“代办分局”应该是信柜最早的名称。而代办所产生的时间应是1902年9月26日,它的第一个称谓是“代办邮政舖商”。同样的,在之后的年月中,代办所与信柜的称谓都几经变动,但他们都各自有自己的一个发展脉络。从邮戳上看,应该说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我刚开始研究时也是一头雾水,但现在已基本将他们理顺了。
范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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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代办所和信柜邮戳,我认为最简单的办法是看是否销票,当然应从它们寄出的邮件看,对于收信如早期的特别是清代时期的就不好区分。从目前研究发现,代办所戳都应该是可以盖销邮票的,而早期的信柜戳按规定是不允许盖销邮票的,但也发现有少数销票的,有的应是违规,有的是得到上级管辖局认可的。但到了30年代后,特别是36年以后,信柜戳常见到是可以销票的,那时的信柜已向村镇快步发展,是为村镇信柜。最近我对于广东一带,在清末民初常出现的带有“代理邮政”字样的椭圆形戳记较为纠结。目前我暂时还没弄明白它是那种邮政机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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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 王童力


    对于“邮政代办所”名称的启用时间,张老恺升的《戳史》上记载应是正确的。请看《天津邮政史料(四)》P203页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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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夏大緯1


    论坛上的讨论,大家都是即兴而为。如夏老师觉得我的发言还可信可用,那就随便啦!我在这想补充说明一下:我上述表述中的“邮政业务量”,指的是邮政业务种类的数量和每天或每月经办业务的量,这两者的量的综合,才是我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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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时期曾有过规定:腰框的全中文的无时刻的干支日戳(铜质),为代办所使用。在我的收集和研究中发现,视乎在民国时期沿用了这一习惯。但我至今未发现民国时期有规定全中文日戳为代办所使用,仅从目前的收集来看,民国时期全中文无时刻的邮政日戳普遍在代办所使用,特别是那些在民国时期新设立的代办所。
      至于“代”字戳的使用,当属1934年以后的事,目前我所见的最早“代”字戳是1935年的。我已查到有文件证实:“代”字戳的使用是开始于1935年北京、天津、上海等的几个大城市,1935年应属于试用期,正式明令在全国推广是1936年1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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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所的邮戳一般应由上级管辖局下发,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自行刻制。而信柜邮戳自我们中国的信柜诞生之日起,基本都是自行按规定式样刻制,有时有的信柜为了标新立异也会随意刻制。目前仅相信在抗战后一些信柜使用的嵌“柜”字的邮政日戳有可能是上级下发的,但现在这个问题大家还在研究和讨论之中,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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