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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出境 没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章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海关总署  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集邮业务的开展,个人邮寄进出口的集邮邮票日益增多,为了适当照顾集邮爱好者的正常交往,便利口岸海关的验放工作,经征求邮电部同意,现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邮票,不准进出口,一经查获,由海关没收:
    1.印有法西斯头子的像(如希特勒、墨索里尼等)和法西斯纳粹党徽的邮票;
    2.印有蒋介石头像、蒋介石“就职纪念”、“六十寿辰纪念”和以“中华民国”国旗、国民党党旗为主体的邮票;
    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发行的所谓“中华民国”邮票;
    4.伪满洲国、伪蒙疆的邮票。
    二、清代的和解放区的邮票,因有些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局开具的证明或正式发票,可以放行外,一般不准出口,发现后应予退回。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邮票:
    1.有林彪头像和题词的邮票,不准进出口,应予没收;
    2.对国外售价特高的某些邮票(如普五,六枚,天安门图,面值为10000、20000、30000、50000、100000、200000元;梅兰芳舞台艺术小型张,面值3元)(见影印样本),除有中国邮票总公司开具的出口证明或正式发票,可以放行外,不准出口,应予退回。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邮票,海关均可放行。
    四、邮票的限量和征税问题,仍按外贸部(1979)贸关行字第412号和第2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贴在邮件上的邮票,统一由邮局处理,海关不予置理。
    六、集邮邮票可以用信件寄,但应在信封上注明,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按章征税放行(寄出的免税)。此项规定,各海关要多作宣传,也请邮电部转告各地邮局向收寄件人说明,有关部门如发现夹带有集邮邮票而未在信封上注明的信件,应移交海关处理。海关对初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教育放行,进口的应该补征税款;对屡次不申报和有走私、套汇等违法活动的,应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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