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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姜兄对于“5分钟延时制”的理解,确实与本网的理解有一定的出入。
本人第一时间注意到了分歧的存在,并且与姜兄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后附论坛信息内容截屏,图片双击放大)。
由于“SAM小邮”邮友午夜留言表现得不是很激进,所以我就没有公开发帖,想把争议私下化解。
而现在看事情的发展超出我的预期,所以我只能公开发帖。
但就此帖而言,根据本网规则,确实是“SAM小邮”友中标,这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姜兄也表达了应有的诚意,我觉得双方各让一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果“SAM小邮”友特殊需要此书,那么我只能遗憾的“判决”姜兄的确认无效,标的物归“SAM”友中标。
其实大家一直提倡“快乐集邮”,我认为集邮的最终目标是应该给我们带来快乐。
如果因为集邮而使邮友最终怒目相向、剑拔弩张,那么就失去了集邮的本意。
所以我建议当感情能沟通的时候,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法理不外乎人情”。
至于“SAM小邮”友和姜兄,都是本网的老朋友了,相信二位“经此一劫”,“不打不相识”,会成为真正的知心朋友,这也是我们乐于见到的。
大家看看我留言的时间和姜兄回复的时间就应该知道我们解决问题的诚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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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寻为径,邮海无涯乐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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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题外话,作为版主,理应公平处理纠纷。
就此帖拍卖而言,姜剑兄确实是没有深刻理解版规,误读了本网的“5分钟延时制”。
但是如果真的公事公办、按版规约束大家的话,“SAM小邮”也有一定的过失。
本网一再要求注册用户实名制、留下详细的联系资料。
论坛的拍卖规则也有以下之说法:
(详情:http://www.p1878.com/bbs/viewthread.php?tid=4&extra=page%3D1
“第二章  注册用户参与拍卖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在个人签名栏填写真实姓名及详细通讯地址;
2、无不良邮品交易史的。”
按照此第二章第一款之规定,是“必须在个人签名栏填写真实姓名及详细通讯地址”,
规则中用了“必须”一词,可见个人信息对于参拍者来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SAM小邮”邮友留下了详细的联系方式,
姜剑兄就可能与“SAM小邮”友直接沟通、消除误会。
当然,在本网,关于执行实名信息一直执行不力,似乎成了约定俗成的事情,
这也是在以后的论坛建设中应该逐渐改善的。
双方各有过错,希望和平解决这次纠纷,不要再言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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