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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 轉載博客網址為 http://blog.sina.com.tw/twhsia/article.php?entryid=641837

                                                                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   --    夏大緯
    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上的介紹為﹕【傅爾布萊特計畫(the Fulbright Program)係由美國國務院與外國政府共同推動之學術與文化交流計畫,目的在透過人員、知識和技術的交流,促進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台灣,此一計畫由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透過雙方教授,研究員,學生及專業人士的教育交流,促進我國與美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及彼此合作。五十多年來,台灣有許多領袖菁英,其中包括部會首長、大學校長、教授、藝術家和社運人士,都曾參與此一計畫。半世紀以來,學術交流基金會一共獎助大約1,300位美國人士到台灣講學、研究或進修,同時也獎助1,600位左右台灣的學者,學生,研究員及專業人士到美國攻讀學位,研究或實習。此外,本基金會尚提供台灣各界人士有關赴美攻讀學位或短期進修之免費諮詢和輔導等服務。本基金會的董事會是由台灣和美國各五位董事所組成,分別代表民間、學界和政府。現任榮譽主席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馬啟思先生(Christopher J. Marut)。
    1946年8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由參議員傅爾布萊特的提案,成立基金,冀望「藉教育的接觸,作智識與技能的更大交換」,「以促進美國人民與其他國家人民相互瞭解」。「傅爾布萊特法案」並授權美國政府與各國政府簽訂協定,以進行教育交換活動。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訂「中美教育交換協定」,隨後在南京設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是世界各國最先成立的傅爾布萊特基金會。1957年11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台北修訂1947年所簽訂之中美教育交換協定,恢復執行教育交換計畫。196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與美駐華大使賴特在台北重新簽訂「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依據1964年協定,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後來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由美國駐華大使(現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擔任名譽主席,並由雙方各推五人組成董事會,2005年之前,我方之五位董事包括外交部、國科會、教育部之代表,台大校長和一位文化藝術界代表。現任我方董事則由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台大校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文化藝術界人士所組成。
    根據1965年4月9日美國駐華大使賴特與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在台北所簽定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設立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簡稱中美基金)換文」中,有關中美發展基金之用途乙(4)「撥作捐助教育交換活動之用,以補充美國為1964(民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台北所簽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協定規定之目的所撥付之款項」。1979年5月,原「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更改名稱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同年4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席蔡維屏及美國在台協會代理處長布朗雙方交換信件,同意1964年4月23日簽定之「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繼續生效。
    學術交流基金會工作項目﹕
  1.辦理獎助學金交換計畫~(1)主辦我國和美國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和專業人員原有的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traditional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以及新增的傅爾布萊特計畫(如新世紀學者獎助金計畫、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獎助金、英語協同教師獎助金等);(2)協辦美國教育部資深學者來台研究獎助及博士論文獎學金計畫;(3)主辦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交換計畫:自1960年起,一共選派1,621名學者及專業人員至東西中心攻讀學位、短期進修及研討(現已停辦);(4)與教育部、文建會、國科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合作,進行台灣與美國雙邊的文化藝術學者及專業人員之交流,帶動更多的文化交流工作。
  2.提供台灣準備赴美留(遊)學學生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自1962年起,本基金會正式設立留學諮詢中心,專為預備赴美留學或遊學之學生提供諮詢及資料服務,每年接受諮詢大約有三萬人次,該中心並提供美國各大學資料,可供學生借閱;該中心並建置網站 (www.educationusa.tw),除供學生上網查詢資料外,並有網上諮詢之互動服務。
  3.推動文化交流,與歷屆獲獎助學人組成之「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合作,不定期舉辦演講、座談會等活動。
  4.接受政府和民間單位委託,從事文化、藝文、公共衛生等工作之服務,例如:(1)1998年至2005年,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設置網路劇院www.cyberstage.com.tw;(2)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食品衛生網際網路資訊新增與管理計畫」。
  5.協助台灣藝術團體與藝術家赴美演出及交流,並協助外國藝術團體來台演出及交流。
  6.在美國推動華語教學和台灣研究,並在台灣推動美國研究和英語教學。
  7.與美國國務院及位於紐約之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IE)合作,選拔優秀華語文教師赴美教學,費用由美國大學承擔。
  8.培養我國英語種子教師。
  9.推動美國大學畢業生來台擔任國中、小學英語協同教師之Fulbright ETA 計畫。
  10.協助中美兩國大學院校或機構,獲得對方高等及中等教育資訊。
  11.推動創造力等相關研究。
    學術交流基金會組織與管理﹕學術交流基金會設有董事會,由台美雙方各推派五人組成之。董事會名譽主席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擔任,每屆董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連任。董事若因辭職、遷居至中華民國境外、或其他理由,其遺缺應依規定補充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本屆董事為名譽主席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馬啟思)。董事會主席為Joseph Bookbinder (周書龍),董事則為Morgan Parker (潘墨硯)、 Ryan Roberts (阮家齊)、William E. Bryson (柏威廉)、David P. Sun (孫至德)、楊泮池 (Pan-Chyr Yang)、楊敏玲(Min-ling Yang)、王汎森 (Wang Fan-sen)及謝武樵(Hsieh, Kelly W.)、吳靜吉 (Wu, Jing-jyi)。董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負責推行董事會之決策,督導基金會經常事務,聯絡台美雙方相關機構,並籌理其他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之活動。基金會設有交換計畫組、財務行政組、留美諮詢組及特別專案組。在執行長督導下,各組各司專責,處理相關事項。
    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獎助學金概分兩類:
  1.我國學人部份:本基金會每年定期提供各類獎助金給予我國學者、教師、學生及專業人員,以資助他們赴美從事學術研究、進修、攻讀學位或見習;獎助學科著重在人文學科、行為科學、社會科學(包括教育及管理)、藝術創作及行政。獎助學金類別如下:(1)研究學者赴美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2)博士後赴美研究獎助金(3)韓福瑞獎助金(已停辦)(4)博、碩士留美獎助學金(5)傅爾布萊特攻讀博士學位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6)張心洽學術基金會企管碩士獎助金(已停辦)(7)東西文化中心獎學金(8)專業人員及創作藝術家赴美研習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公教人員,非營利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藝術家,藝術和文化行政人員。(9)傅爾布萊特新世紀學者獎助學金(10)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全額獎學金(11)中文教師赴美任教獎助學金(12)非政府機構女性領導學人(ELM)(已停辦)(13)朗訊傑出獎學金(已停辦)。
  2.美國學人部份:分為客座教授、研究學者及青年學人三部分。(1)客座教授之甄選,係依照基金會董事會決定之優先學科,遴選美籍學人來華講學,任期最長為十個月。(2)來台研習之研究學者或青年學人研習範圍大致分成七類:美國研究;社會及行為科學;人文、語言及藝術;中華文化研究;台灣研究;管理與科技管理;跨領域研究。(3)青年學人英語協同教學計畫(ETA):每年挑選28名傑出青年學人至宜蘭及高雄國小或國中進行為期11個月的教學計畫。
    1958年至2008年,約有1,400位國內學人獲得傅爾布萊特獎補助金,赴美研究、教學或攻讀學位。甄選的程序如下:1.提出企劃案:根據國內教育、社會、以及經濟狀況,定出研究領域,經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將企劃案送傅爾布萊特外籍學術獎學金委員會(J. William Fulbright Foreign Scholarship Board)彙整。2.公告獎助學金消息:每年五月發佈赴美獎助金公告,同時發函給全國各大專院校校長及研究機構請提供推薦名單。3.審查:由學術交流基金會遴聘7-13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審查。4.得獎通知:準備得獎文件並通知得獎人體檢。為達到程序公正,各國得獎人之資格最後皆經由國際傅爾布萊特學術獎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獎人可以自行申請美國研究所之入學,或自行安排前往研究考察的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亦可經由學交會根據得獎人之研究計畫、學習目標、專長特性及志願,代為安排研修之大學或機構。在美國之協辦機構為國際學者交換協會(CIES),負責安排以研究為主的研習計畫。獲得各項傅爾布萊特獎助學金者,享有團體健保及意外保險。 所有各項獎助學金得獎人,均必須以交換學人(J-1)簽證赴美。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者,不符申請資格。】。
    (圖1)為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封,銷國內資費已付、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一時、台北(十二)戳,限時寄台北有台灣台北、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五支(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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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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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環林士街一號廣發行大廈7樓(港鐵上環站E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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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 轉載博客網址為 http://blog.sina.com.tw/twhsia/article.php?entryid=641837


                                                                      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   ---   夏大緯
    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上的介紹為﹕【傅爾布萊特計畫(the Fulbright Program)係由美國國務院與外國政府共同推動之學術與文化交流計畫,目的在透過人員、知識和技術的交流,促進美國和世界各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台灣,此一計畫由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透過雙方教授,研究員,學生及專業人士的教育交流,促進我國與美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及彼此合作。五十多年來,台灣有許多領袖菁英,其中包括部會首長、大學校長、教授、藝術家和社運人士,都曾參與此一計畫。半世紀以來,學術交流基金會一共獎助大約1,300位美國人士到台灣講學、研究或進修,同時也獎助1,600位左右台灣的學者,學生,研究員及專業人士到美國攻讀學位,研究或實習。此外,本基金會尚提供台灣各界人士有關赴美攻讀學位或短期進修之免費諮詢和輔導等服務。本基金會的董事會是由台灣和美國各五位董事所組成,分別代表民間、學界和政府。現任榮譽主席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馬啟思先生(Christopher J. Marut)。
    1946年8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由參議員傅爾布萊特的提案,成立基金,冀望「藉教育的接觸,作智識與技能的更大交換」,「以促進美國人民與其他國家人民相互瞭解」。「傅爾布萊特法案」並授權美國政府與各國政府簽訂協定,以進行教育交換活動。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訂「中美教育交換協定」,隨後在南京設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是世界各國最先成立的傅爾布萊特基金會。1957年11月30日中美兩國政府在台北修訂1947年所簽訂之中美教育交換協定,恢復執行教育交換計畫。196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與美駐華大使賴特在台北重新簽訂「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依據1964年協定,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後來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由美國駐華大使(現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擔任名譽主席,並由雙方各推五人組成董事會,2005年之前,我方之五位董事包括外交部、國科會、教育部之代表,台大校長和一位文化藝術界代表。現任我方董事則由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台大校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文化藝術界人士所組成。
    根據1965年4月9日美國駐華大使賴特與我國外交部長沈昌煥在台北所簽定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設立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簡稱中美基金)換文」中,有關中美發展基金之用途乙(4)「撥作捐助教育交換活動之用,以補充美國為1964(民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台北所簽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協定規定之目的所撥付之款項」。1979年5月,原「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更改名稱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同年4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席蔡維屏及美國在台協會代理處長布朗雙方交換信件,同意1964年4月23日簽定之「中美教育文化交換計劃協定」繼續生效。
    學術交流基金會工作項目﹕
  1.辦理獎助學金交換計畫~(1)主辦我國和美國學者、教師、學生、藝術家和專業人員原有的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traditional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以及新增的傅爾布萊特計畫(如新世紀學者獎助金計畫、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獎助金、英語協同教師獎助金等);(2)協辦美國教育部資深學者來台研究獎助及博士論文獎學金計畫;(3)主辦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交換計畫:自1960年起,一共選派1,621名學者及專業人員至東西中心攻讀學位、短期進修及研討(現已停辦);(4)與教育部、文建會、國科會、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合作,進行台灣與美國雙邊的文化藝術學者及專業人員之交流,帶動更多的文化交流工作。
  2.提供台灣準備赴美留(遊)學學生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自1962年起,本基金會正式設立留學諮詢中心,專為預備赴美留學或遊學之學生提供諮詢及資料服務,每年接受諮詢大約有三萬人次,該中心並提供美國各大學資料,可供學生借閱;該中心並建置網站 (www.educationusa.tw),除供學生上網查詢資料外,並有網上諮詢之互動服務。
  3.推動文化交流,與歷屆獲獎助學人組成之「台灣傅爾布萊特學友會」合作,不定期舉辦演講、座談會等活動。
  4.接受政府和民間單位委託,從事文化、藝文、公共衛生等工作之服務,例如:(1)1998年至2005年,接受行政院文建會委託,設置網路劇院www.cyberstage.com.tw;(2)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食品衛生網際網路資訊新增與管理計畫」。
  5.協助台灣藝術團體與藝術家赴美演出及交流,並協助外國藝術團體來台演出及交流。
  6.在美國推動華語教學和台灣研究,並在台灣推動美國研究和英語教學。
  7.與美國國務院及位於紐約之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IE)合作,選拔優秀華語文教師赴美教學,費用由美國大學承擔。
  8.培養我國英語種子教師。
  9.推動美國大學畢業生來台擔任國中、小學英語協同教師之Fulbright ETA 計畫。
  10.協助中美兩國大學院校或機構,獲得對方高等及中等教育資訊。
  11.推動創造力等相關研究。
    學術交流基金會組織與管理﹕學術交流基金會設有董事會,由台美雙方各推派五人組成之。董事會名譽主席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擔任,每屆董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得連任。董事若因辭職、遷居至中華民國境外、或其他理由,其遺缺應依規定補充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本屆董事為名譽主席為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Christopher J. Marut (馬啟思)。董事會主席為Joseph Bookbinder (周書龍),董事則為Morgan Parker (潘墨硯)、 Ryan Roberts (阮家齊)、William E. Bryson (柏威廉)、David P. Sun (孫至德)、楊泮池 (Pan-Chyr Yang)、楊敏玲(Min-ling Yang)、王汎森 (Wang Fan-sen)及謝武樵(Hsieh, Kelly W.)、吳靜吉 (Wu, Jing-jyi)。董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負責推行董事會之決策,督導基金會經常事務,聯絡台美雙方相關機構,並籌理其他促進教育文化交流之活動。基金會設有交換計畫組、財務行政組、留美諮詢組及特別專案組。在執行長督導下,各組各司專責,處理相關事項。
    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獎助學金概分兩類:
  1.我國學人部份:本基金會每年定期提供各類獎助金給予我國學者、教師、學生及專業人員,以資助他們赴美從事學術研究、進修、攻讀學位或見習;獎助學科著重在人文學科、行為科學、社會科學(包括教育及管理)、藝術創作及行政。獎助學金類別如下:(1)研究學者赴美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2)博士後赴美研究獎助金(3)韓福瑞獎助金(已停辦)(4)博、碩士留美獎助學金(5)傅爾布萊特攻讀博士學位獎助金(包括全額獎助及部份獎助)(6)張心洽學術基金會企管碩士獎助金(已停辦)(7)東西文化中心獎學金(8)專業人員及創作藝術家赴美研習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公教人員,非營利機構人員,專業人員,藝術家,藝術和文化行政人員。(9)傅爾布萊特新世紀學者獎助學金(10)傅爾布萊特國際科技全額獎學金(11)中文教師赴美任教獎助學金(12)非政府機構女性領導學人(ELM)(已停辦)(13)朗訊傑出獎學金(已停辦)。
  2.美國學人部份:分為客座教授、研究學者及青年學人三部分。(1)客座教授之甄選,係依照基金會董事會決定之優先學科,遴選美籍學人來華講學,任期最長為十個月。(2)來台研習之研究學者或青年學人研習範圍大致分成七類:美國研究;社會及行為科學;人文、語言及藝術;中華文化研究;台灣研究;管理與科技管理;跨領域研究。(3)青年學人英語協同教學計畫(ETA):每年挑選28名傑出青年學人至宜蘭及高雄國小或國中進行為期11個月的教學計畫。
    1958年至2008年,約有1,400位國內學人獲得傅爾布萊特獎補助金,赴美研究、教學或攻讀學位。甄選的程序如下:1.提出企劃案:根據國內教育、社會、以及經濟狀況,定出研究領域,經由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將企劃案送傅爾布萊特外籍學術獎學金委員會(J. William Fulbright Foreign Scholarship Board)彙整。2.公告獎助學金消息:每年五月發佈赴美獎助金公告,同時發函給全國各大專院校校長及研究機構請提供推薦名單。3.審查:由學術交流基金會遴聘7-13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審查。4.得獎通知:準備得獎文件並通知得獎人體檢。為達到程序公正,各國得獎人之資格最後皆經由國際傅爾布萊特學術獎學金委員會審核通過。得獎人可以自行申請美國研究所之入學,或自行安排前往研究考察的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機構。亦可經由學交會根據得獎人之研究計畫、學習目標、專長特性及志願,代為安排研修之大學或機構。在美國之協辦機構為國際學者交換協會(CIES),負責安排以研究為主的研習計畫。獲得各項傅爾布萊特獎助學金者,享有團體健保及意外保險。 所有各項獎助學金得獎人,均必須以交換學人(J-1)簽證赴美。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者,不符申請資格。】。
    (圖1)為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封,銷國內資費已付、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一時、台北(十二)戳,限時寄台北有台灣台北、五十二年一月八日十九時、五支(甲)戳到達。



    參考資料﹕學術交流基金會網站


                             2015.10.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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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稻埕公學校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簡稱太平國小),其前身為大稻埕公學校與太平公學校。太平國小是台北市歷史最悠久的國民小學之一

創校依照日皇敕令第一七八號台灣公學校創設及府令第七十八號台灣公學校規則,於明治三十一年101日(1898年)設立。

明治31年(1898年)創校。

明治42(1909),因開闢道路(今延平北路)而分為東、西兩校區。

明治43(1910),分設女子分校,在西畔校舍上課。

明治44(1911),女子分校獨立為大稻埕女子公學校,為今蓬萊國小前身。

大正元年(1912)起,專收男生。

大正4(1915),分設分校一所(今日新國小前身)。

大正6(1917),校名改稱為「大稻埕第一公學校」。原前分校改為大稻埕第二公學校,在西畔校舍上課。

大正9(1920),大稻埕第二公學校(今之日新國小)遷入新址上課。

大正11(1922),校名改稱為「臺北市太平公學校」,另附設高等科。

大正14(1925),分撥二學年一班學生轉入新設立臺北市大橋公學校就讀。

昭和5(1930),西畔舊校舍撥給新設立臺北市永樂公學校使用。

昭和16年(1941年),改為「台北市太平國民學校」。

民國35年(1946年),改為「台北市延平區太平國民學校」。

民國57年(1968年),改為「台北市延平區太平國民小學」。】。


(圖1)為領收書、一金五拾七錢、明治三十七年度協議費、大稻埕公學校。

圖1.jpg



(圖2)為領收書、一金五拾叁錢、明治三十八年度協議費、大稻埕公學校。

圖2.jpg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6.11.20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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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國際電報
夏大緯


由網路上查詢資料得知﹕「19792月大陸郵電部門率先開辦經第三地對台灣的電報業務,19896月台灣國民黨“大陸工作會報”宣佈開放對大陸通話與通郵。台灣郵政部門開始直接收寄到大陸的航空函件,向上海直封航空函件總包,台灣電信部門通過第三地區或外國對大陸開通了直撥電話和電報業務。」,而19896月兩岸電報業務交換與發送是﹕「(A)電報交換:臺灣地區用戶欲與大陸用戶通報時,先撥085,再撥對方TLX號碼,電路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接通報。(B)局對用戶高速傳真電報:臺灣地區用戶將傳真電報交由本局傳真報房,以直撥電話作業方式轉發至大陸有傳真機之用戶。(C)電報:臺灣地區民眾先將欲拍發至大陸之電報交由各地電信局營業處受理,然後由本局經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發至大陸。」,而該張電報在當時採用的電報交換與發送方式,應為第3種即「(C)電報:臺灣地區民眾先將欲拍發至大陸之電報交由各地電信局營業處受理,然後由本局經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發至大陸。」。


台灣電子郵件實施初期,因僅有十處郵局辦理是項業務,再加各公司行號多已自備傳真機設備,致業績欠佳,為資改進,經與電信總局合作擴大辦理電子郵件業務,後與電信總局合作已於80年元月增設安裝200台傳真機,裝置於各獨立局及甲級以上支局,如此其服務範圍已能涵蓋全省各都市及鄉鎮之主要郵局,並於806月底前再添置985台傳真機,合計1195台傳真機,擴大到各級支局全面開辦電子郵件,其服務範圍己涵蓋全省各都市及鄉鎮所在地之各級郵局,因此為免除重復投資節省國家資源,電信總局已自民國80.9.10日起停辦國內電報業務,同時自該日起改由郵電合辦傳真郵件替代,國際電報業務則於郵局人員訓練完成後,再另行移轉,同時馬祖地區亦自同日開辦傳真郵件,加上金門地區己自民國80.6.29日起開辦傳真,因此台、澎、金、馬己完成傳真服務網路。


(圖1)為國際電報紙,貼364元郵資(電報費用郵票銷戳收取)銷台灣三峽、83.8.917時、甲、二支戳,打至安徽嘉山縣。

圖1.jpg



(圖2)為國際電報紙,貼490元郵資(電報費用郵票銷戳收取)銷台灣三峽、83.8.189時、甲、二支戳,打至江蘇常州市。

圖2a.jpg




参考資料﹕網路上的搜尋資料綜合整理


個人之前所寫「消失的郵局~將消失的業務」一文


                                 2016.9.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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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糖株式會社股票
夏大緯


個人之前寫過「臺灣製糖株式會社」一文,根據維基百科內介紹:【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簡稱臺糖,是臺灣日治時期的四大製糖會社之一。該會社由三井財閥創立,可說是臺灣新式製糖業的始祖,建造了第一座新式糖廠——橋仔頭工場,其旗下的阿緱工場曾因高產能被譽為臺灣糖業的新高山,而在日治末期時臺灣製糖掌握了臺灣曾文溪以南所有的製糖所與原料區。戰後,臺灣製糖在臺灣的資產與大日本製糖、明治製糖、鹽水港製糖的在臺資產合併成台灣糖業公司。在日本內地的資產則由台糖株式會社承繼,直至20054月時與新三井製糖株式會社及株式會社KS合併成三井製糖。


籌設~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為謀求臺灣的財政獨立,發展糖業成為其施政重點之一,而在接受殖產課農務股技手山田熙的「糖業政策意見書」之建議後,決定先在臺灣成立一間大規模的新式製糖會社,考量資金等問題後,兒玉源太郎便有與三井財閥合作之打算。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12月前往東京後的停留期間,曾於隔年2月與三井物產專務理事益田孝會談,之後他與山田熙又各自與三井物產營業部長福井菊三郎、三井財閥最高顧問井上馨、日本精製糖株式會社社長長尾三十郎和專務取締役鈴木藤三郎等人交涉,但要到兒玉總督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5月抵達東京承諾給與新會社為期五年之資本額6%的補助,並在第一年給與12000元後,新會社的投資案才順利進行。該會社原資本額設定為50萬元,後來井上馨在聽取鈴木藤三郎之建議後改為100萬元,且透過伊藤博文的協助,引入原長州藩藩主毛利家與日本皇室的資本(各1000股)。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613日在東京市麴町區有樂町三井集會所召開第一次創立發起人會,發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目論見書」,規劃的資本額為100萬元,發行2萬股。該年10月鈴木藤三郎與山本悌二郎來臺進行兩個月之探查,初步選擇在今臺南市麻豆區一帶的蔴豆設廠,但後來鈴木藤三郎改選擇以橋仔頭(今高雄市橋頭區)為廠址,之後於122日返回日本。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1210日,於東京日本橋區坂本町的東京銀行集會所召開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創立總會,會中選出鈴木藤三郎、益田孝、田島信夫、武智直道、陳中和擔任取締役(相當於董事),推舉長尾三十郎、上田安三郎、岡本貞烋為監察役(監事),再由取締役互選出鈴木藤三郎擔任社長(1900年-1905年),會社本社位於臺南縣仁壽下里橋仔頭莊字大路墘,另於三井物產合名會社內設置臨時性東京事務取扱所。


創立後~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春,臺灣製糖株式會社開始在臺南廳橋仔頭建廠,支配人(經理)為山本悌二郎,製糖技師為齊藤定雋。施工期間於該年5月,工場曾遭土匪襲擊,楠梓坑分遣隊20名士兵遂進駐,後來到了1123日時完成機械安裝、進行試運轉,隔年(1902年)115日製糖工場正式開工,是為臺灣第一所新式製糖工廠。另外在同年(1902年)9月,臺灣製糖與三井物產合名會社簽約,臺灣製糖的產品均交由三井物產販售。日俄戰爭後,由於看好戰後景氣,且臺灣總督府在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6月頒布「製糖廠取締規則」,實施製糖許可制與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對日資有利,因蔗農因被「設限」不得越區出售甘蔗,只能賣給政府指定區域內的糖廠,亦不得把甘蔗用作製造砂糖以外的用途,任由製糖會社剝削,大正14年(1925年)因此爆發「二林事件」,打開了1920年代農民運動的抗爭大門。後來矢內原忠雄說:「甘蔗糖業的歷史即是殖民地的歷史」,台灣經濟史上也有一句俗諺:「第一憨,替人選舉做運動。第二憨,種甘蔗乎會社磅」。故之後在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830日,臺灣製糖在東京商業會議所舉辦的第六回定期股東大會及臨時總會上宣布增資400萬日圓,以在橋仔頭增設第二工場與酒精工場,同時準備覓地設立第三工場,而後在這一年臺灣製糖便買下總督府在後壁林(今高雄市小港區)佔地約3000甲的模範農場,於隔年(1907年)開始進行橋仔頭第二工場、橋仔頭酒精工場與後壁林工場的工程。年底時第二工場完工,隔年(1908年)1月動工;酒精工場則在3月落成,4月開工(該工場是臺灣第一座以糖蜜為原料製造酒精的工廠);後壁林工場則於12月落成,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開始生產。


此外在第六回定期股東大會後,部分臺灣製糖股東於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10月舉行大東製糖株式會社的創立發起人會,該會社位於阿緱廳,並於12月收購阿緱廳公館莊的南昌製糖株式會社(其工場在19102月停廢),隔年(1907年)35日正式召開大東製糖的創立總會,社長即是臺灣製糖的第二任社長藤田四郎(1905年-1921年),而總會閉會後便召開大東製糖與臺灣製糖合併協誼會,6月兩會社便正式合併,使得臺灣製糖的資本額變為1000萬日圓。同年(1907年)11月臺灣製糖在阿緱廳歸來莊(今屏東縣屏東市)建阿緱工場,隔年(1908年)年底竣工,該廠在190911月到191011月之間進行擴張,將壓榨能力從1200噸提升到3000噸,為當時東洋最大的糖廠,號稱臺灣糖業的新高山。


另外在合併大東製糖時,臺灣製糖與王雪農、蔡國琳等所創立的臺南製糖(建有灣裡工場,即今善化糖廠)以原臺南製糖非依商法所設無法增資為由而又成立一間臺南製糖(19071129日,資本額200萬)接收原會社,而這間臺南製糖的社長亦由藤田四郎擔任,原臺南製糖僅四名董事(王雪農、蔡國琳、張文選、陳鴻鳴)繼續擔任董監事,且臺灣製糖已持有一半的股權,而到了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臺南製糖即被合併,臺灣製糖資本額增為1200萬。隔年(1910年)臺灣製糖再次增資,令資本額變為2400萬以進行車路墘工場、阿緱酒精工場等建設與阿緱工場的擴建。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時,臺灣製糖本社搬到打狗,7月,為了合併外資ベィン商會(The Bain & Company)的鳳山工場(1923年停廢)與F.S.D會社(The Formosa Sugar and Development Company,Ltd.)的三崁店製糖場(後來的永康糖廠)而在日本橫濱成立了怡記製糖株式會社,上述兩外資會社在該年6月先締結合併契約後,怡記製糖再與其合併,之後在10月時怡記製糖與臺灣製糖簽下臨時合併契約,經11月的臺灣製糖臨時股東大會追認後於次年(1912年)117日正式合併,臺灣製糖資本額因而再增加到2550萬。


而除了在臺灣發展外,為了消耗臺灣生產的粗糖,臺灣製糖於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收購了神戶精糖株式會社,改為神戶製糖所,開始經營精糖業,隔年(1912年)合併埔里社製糖株式會社,改為埔里製糖所。大正四年(1915年)興建神戶製糖所第二工場,五年(1916年)合併臺北製糖,改為臺北製糖所(1942年停廢),臺灣製糖資本額提升到2980萬。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後,因歐洲甜菜糖減產,蔗糖因而搶手,日本東京市場在大正九年(1920年)5月時出現每百斤分蜜糖4666錢、精糖5565錢的價位(戰前價位分別是14圓與19圓),臺灣製糖在這波行情下除分配高股息,並增資3320萬以興建九州製糖所(日本福岡,精糖工廠)與東港製糖所(後來的南州糖廠),資本額變為6300萬,也是在這一年,臺灣製糖本社從高雄街搬到屏東街的阿緱製糖所。然而在這之後因關東大地震與昭和經濟恐慌,臺灣製糖業界受到打擊,其中因為鈴木商店於昭和二年(1927年)4月破產,旗下的東洋製糖解散由大日本製糖與明治製糖買下接收,而同屬鈴木商店的鹽水港製糖則在9月時將旗尾與恆春製糖所賣給臺灣製糖(1231日完成讓渡)。為了買下這兩間糖廠,臺灣製糖在隔年(1928年)1月發行1000萬的公司債作為代金(三井銀行擔保),此外同年臺灣製糖又增建了灣裡第二工場。第三任社長山本悌二郎(1921年-1927年)入閣擔任農林大臣後,由專務武智直道接任(1927年-1939年),他同時也擔任糖業聯合會的會長,在其任內臺灣製糖並未有太多擴展,使得臺灣製糖的資本額在後來被大日本製糖超越。第五任社長益田太郎接任後,臺灣製糖於昭和十六年(1941年)9月合併了陳中和創立的新興製糖株式會社,改為大寮製糖所(1942年停廢),臺灣製糖至此完全控有曾文溪以南的製糖所與原料區。


二次大戰後~二次大戰後,臺灣製糖在臺資產由台灣糖業公司所接收,在日資產則由昭和二十一年(1946年)7月成立的新日本興業株式會社承繼,該公司在同年10月即更名大東殖產株式會社,之後於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5月改稱台糖株式會社,直至20054月時與新三井製糖株式會社、株式會社ケイ・エス合併成三井製糖株式會社。】。


(圖1)為大正十年二月二十日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拾株券金五百圓。

圖1aa.jpg


圖1b.jpg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6.11.1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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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昭和眾議員競選信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日本選舉(日語:日本の選挙),在此指日本公職人員選舉制度。1889年,日本立法規定25歳以上,且直接繳納國稅在15日元以上的男性擁有選舉權。在1900年,納稅條件降為10日元。1919年,納稅條件降為3日元。1925年,取消對納稅的要求,25歳以上的所有男性(總人口的20.12%)獲得選舉權。1945年,二戰結束後,在GHQ指導下,所有20歳以上的男女都獲得平等的選舉權。1950年,頒布實施《公職選舉法》。日本規定在地方選舉中,需要在選舉區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才能投票。參議院議員和都道府縣知事的被選舉權年齡是30歳,眾議院議員和市町村長則是25歳。並對選舉活動設有時間限制,參議院是選舉公示日開始之後的17天,眾議院是12天。都道府縣知事的選舉是17天。政令指定都市的市長選舉是14天。選舉的類型有總選舉(眾議院);通常選舉(參議院);一般選舉(地方議會)等。2015年,日本立法將選舉權下修至18歲。


日本選舉除了有設政黨席次按比例分配的議席外,亦出現得票比例分配情形,一般稱作「按分票」(即按分比例票,或稱「比例配分票」)。蓋因日本是目前先進國家中,唯一國會選舉採無政黨提示自行填寫的開放式投票,即「自書式投票」;《公職選舉法》第68條之2規定,符合候選名單政黨、人名簡稱(實務上含假名)也算有效票,填寫時若不明確會造成同一選區同名、同姓、甚至同音候選者計票混淆狀況,於是這些無法認定歸屬的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之,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


國會(日語:国会/こっかい kokkai ?)為日本的最高權力機構與立法機構,現今依《日本國憲法》而設置,由眾議院與參議院構成。今眾議院議員設475席、參議院議員設242席,選民則為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內閣總理大臣(首相)亦由國會推選。今日本國會的主要政黨為自民黨、民進黨、公明黨、日本共產黨等,而最大黨為自民黨。

    1889年,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即明治憲法),帝國議會成立,採用兩院制,設置眾議院與貴族院。1894年,甲午戰爭前夕,帝國議會一度被首相伊藤博文解散。1947年,日本處於同盟國軍事佔領時期,在佔領當局主導下通過《日本國憲法》(即現行憲法),帝國議會改組為「國會」,仍維持兩院制,但貴族院被廢除、另以新設民選參議院取代。在參議院,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議席。參議院與眾議院不同,參議員是固定任期的,不能提前與眾議院一同改選,因此參議院與眾議院的選舉不會在眾議院,眾議員任期最長為四年,但首相有權向天皇提請要求提前舉行大選。首相指名選舉是以眾議院的選舉結果為基礎,因此,在眾議院獲得多數的政黨通常會成為執政黨,而執政黨的黨領袖會成為首相。】。


(圖1)為昭和三年隅田豐吉的競選信件,隅田豐吉有當選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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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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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監獄
夏大緯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網站上介紹:【民國前17(西元1895),本監創設於臺南市西南隅,原名為「臺南監獄署」,係利用原遜清末年之軍火庫房改建而成。民國前1212月,臺灣總督府修正監獄官制,易名為「臺南監獄」。民國131月,易名為「臺南刑務所」。台灣光復後,政府接管,於民國35316日易名為「臺灣第三監獄」。民國3641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訓令全省各監獄名稱以其所在地命名,本監再易名為「臺灣臺南監獄」,後因監內建築房舍、設施老舊,且位處臺南市區中心,影響受刑人之矯正及行刑績效,遂於民國69年在臺南縣歸仁鄉武東村現址購得民有土地30餘公頃,做為遷建用地,於民國70年動工,72426日落成啟用,新監環境優雅,建築新穎,符合現代行刑政策的需求。


民國10011日法務部矯正署成立,本監奉令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本監景觀本監在建築方面:全監共計有獨居房143間,雜居房470間,懇親宿舍20間,私立進修學校1(教學教室8間、技訓教室5間,圖書室、校史館、陳列室、音樂教室、視聽教室各1),工場23間。本監收容對象:奉法務部核定為重刑及普通累、再犯監,收容累、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並自92111日起兼收容其他符合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男性受刑人,核定容額為2863名。


近年來臺灣毒品日趨氾濫猖獗,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有半數以上為毒品犯,使矯正業務更形艱巨,為了加強對毒品犯之矯正工作,奉法務部指示乃於829月底決定撥用臺南縣山上鄉「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內土地籌建「明德戒治分監」,並於83418日由行政院主計處通過簽撥83年度第二預備金,本監始著手發包興建第一期工程,計舍房6棟可收容戒治受刑人60名,民國831114日啟用收容,84年度核准預算發包興建第二期工程,計有舍房20棟,可收容戒治受刑人240名,於841020日啟用。現有員額為監長1名、股長1名、教誨師1名、科員1名、主任管理員4名、管理員16名,總計24名。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地址:71150 台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電話:06-2781116


本監明德戒治分監地址:74341 台南市山上區玉峰里新生山莊1-2電話:06-5783565。】。


(圖1)為臺灣臺南監獄公文封,貼票5元銷歸仁、87.1.918、子、711戳寄台北。

圖1.jpg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2016.9.29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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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鉄道、汽船等對換券
夏大緯


個人喜愛收集雖主要是以郵品為主,但確幾乎可說什麼都收集過,只是每種物品收集的多與少不同而已,重點的則當然收集較多、其餘的則數量不一有多有少,主要是看見特殊、有趣等物品,雖不屬郵品範圍但還是會忍不住購買收藏,隨著年歲漸長盡量克制衝動,才算是没有再泛濫大量買入各種奇怪物品,但目前整理物品發現有些雖在收集過程之中就賣掉了、或與郵友交換其他郵品等換掉了,但留存至今的可謂還是繁雜且多元化,有些上網也查不到資料,無法提供相關資訊給郵友參考,僅能掃圖提供郵友欣賞及參考,現即介紹日本明治鉄道、汽船等對換券給郵友欣賞及參考


(圖1、2)為日本大阪大谷泒本山紀念法要事務局,為慶祝三百年紀念會,發行的汽車汽船割引券共52張1組,可打折對換鉄道、汽船等票券,使用在大阪神户等地,效用期限由明治34.4.1日至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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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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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股票
夏大緯


百度百科內介紹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20世紀30年代後半期到40年代前半期偽滿洲國壟斷重工業和軍工生產,為日本帝國主義擴大侵略戰爭服務的特殊會社。一般簡稱“滿業”。根據19371220日偽滿公佈的《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管理法》,滿業對鋼鐵、輕金屬、煤炭、其他重工業和軍工生產進行“支配性投資和經營指導”。滿業的經營活動,則由偽滿政府(實為日本關東軍)監督。


偽滿洲國的國策會社。193712月在日本政府、軍方和日本財閥的共同策劃下成立,總部設在長春,總裁為鯰川義介。偽滿洲國建立後,關東軍企圖改組滿鐵遭到反對,於是便另找合作夥伴。日本產業株式會社總裁鯰川義介,對偽“滿洲國”第一次“產業五年計劃”提出了以發展汽車、飛機等軍需工業為中心的戰時經濟設想,受到關東軍的讚賞,即背著滿鐵與日產策劃成立了該社。以偽滿洲國的名義發佈命令,將原由滿鐵和偽滿管轄的重工業強行收歸該社管理。資本總額4.5億日元,偽滿政府和日方各出一半。在10年內保證六分分紅,不足時由偽滿政府給予補助,在分配或解散時日方享有優先權的優惠。依靠偽滿賦予的“國策會社”的頭銜對東北地區的鋼鐵、輕金屬、機械、煤炭等重工業部門實行統治,到1941年共有關係會社56個,其中直接投資的會社18個,投資額達13.6億日元。由於戰爭形勢的變化,鯰川因引進美國資本和技術設備的設想沒能實現而辭職。該社雖延續到日本投降為止,但後來內部聯繫鬆散,所屬企業各自為政,經營也不景氣。

    1936年秋,日本帝國主義為把中國東北地區變為進行侵略戰爭的兵站基地,擴大戰爭資源的掠奪和軍工生產,著手擬定偽滿的所謂產業五年計劃。這需要改變兩種情況:一是要改變“一業一社主義”,即一個行業由一個非凡會社壟斷經營的體制,這種體制不利於綜合地掠奪戰爭資源;二是要改變單純把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簡稱“滿鐵”)作為日本對滿投資的主要管道,因為當時日本債券市場蕭條,滿鐵募集公司債已發生困難。適應這兩方面的需要,1937年末,與日本軍部勾結更為密切的日本新興財閥──日本產業株式會社(簡稱“日產”)遷至中國東北地區,與偽滿政府合資成立綜合經營重工業的托拉斯──滿業。


根據19371220日偽滿公佈的《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管理法》,滿業對鋼鐵、輕金屬、煤炭、其他重工業和軍工生產進行“支配性投資和經營指導”。資本4.5億元(偽滿元與日元平價),偽滿政府和日產各半。偽滿政府對日產持股保證六分分紅,即收益分配不足六分時,給予補貼。在財產處理、稅收等方面,日產也享受特惠。原日產董事長鯰川義介(18801967)任滿業總裁,並被吹捧為“產業將軍”。滿業的經營活動,則由偽滿政府(實為日本關東軍)監督。


滿業成立時,滿鐵將昭和制鋼所等一系列企業的總額達1.1億元的持股交出,壟斷重工業的地位基本上移讓給滿業。1941年,滿業子公司16家,名義資本5.67億元;孫公司15家,名義資本 1.4億元。但滿業預期目的沒有達到。首先,寄極大希望於美國資本與技術以發展汽車、飛機工業的龐大計畫,因國際形勢的劇變(太平洋戰爭的爆發)而化為泡影。其次,由於瘋狂的戰時經濟掠奪脫離了客觀可能,滿業的綜合經營同不斷加強的戰時經濟統制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經營日趨惡化,人財物的爭奪愈演愈烈。結果,象滿洲炭礦會社這樣重要的子公司不得不走向解體,主要煤礦相繼獨立,其壟斷東北區域煤炭生產的地位名存實亡。】。


(圖1)為康德九年(昭和拾七年)四月拾五日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丙種株券、拾株日本國通貨五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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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2016.11.1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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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兩地變身的~中村啟次郎
夏大緯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時代的受益者—中村啟次郎/陳文添/本館整理組研究員)一文介紹: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以統治基礎仍未穩固,通過政府考試的正科班出身人員並不一定願意來臺灣工作。所以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臺灣總督府可以不限定資格,任命所需要各級人員。在這時代夾縫之中,像是世界最大廣告公司電通的創辦人光永星郎、牽涉暗殺李鴻章而被免去山口縣警部長職的後藤松吉郎都曾在府本部或所屬地方機關任職。近日更發現曾因不名譽詐欺取財案件被法院覊押約六個月的低層官員,卻能因勢利導取得律師資格以及在臺灣的礦業權,後來更回家鄉透過選舉洗禮,取得國會議員席次,甚至被選為國會議長,如此戲劇化程度令人咋舌。故特別利用《臺灣總督府檔案》中的人事檔案等,介紹這位名為中村啟次郎在臺經歷,並說明他所撰寫早期在臺灣經歷文章蓄意隱瞞的真相。


中村啟次郎是日本本州和歌山縣和歌山市人,依他在《臺灣大觀》書中寫〈私の湾吏生活〉一文中,提到在臺灣任官的經過顯示,他原本是遼東半島占領地總督府官員,職位屬高等官。所以後來轉來臺灣任職,他認為應以高等官任用。但是來臺灣的人事命令是寫判任官四等,所以他和主管人事的秘書課長協商後,暫赴北投溫泉療養。之後法務部長兼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勸其往雲林,日後可任該地事務官。但後來傳出他若擔任雲林地方的高等官,總督府須請其好友谷信敬離職。在此局面下,他並不願意只自顧自己未來而不顧朋友,所以提出辭呈而離開官界。


而實際上,依據檔案內容顯示並不是如他所說的那麼高尚感人,他連關係人的姓名都弄錯了!他提到的高野孟矩和他離開職務並無直接關連,他是涉及不名譽的詐欺取財案不得不離開總督府的。依《臺灣總督府檔案》顯示:中村啟次郎是在明治291896)年423日,由民政局長水野遵代理樺山資紀總督任命為民政局屬,屬為判任官(約略等同委任官),同年611日水野民政局長命其到法務部任職,並兼任總督府法院書記。只是為期不長,1022日代理法務部長山口武洪以密件報請免去兼任的法院書記職務,1031日山口武洪再報請非職。按「官吏非職條例」訂定於明治171884)年1月,是對久病、職務上等因素官員,機關首長可命令其非職。在需人孔急,法院急須人員補充的日本統治臺灣初期,中村氏的非職很可能是上官對其行為不滿而採行的一種懲處。而他本人似乎也有所自覺,在同年1111日上簽以自身因素,請免本官。而依時間推算,在他去職不久的明治291228日,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加藤禮次郎報告有勳者中村啟次郎牽涉詐欺取財事件,被承審法官判定羈押,總督府還為之不得不上報中央在臺灣發生佩戴勳章者被拘留的醜聞。一直到約半年之後的明治30(1897)621日才被判處不起訴而釋放。代理法務部長山口武洪報請免兼官及命令非職,自然是官方採取劃清界線的措施。


中村啟次郎出身日本東京英吉利法律學校,是今日東京私立中央大學的前身,本人應該有相當程度的法律素養,在明治30(1897)年時報紙上即有他和其他人為海軍人員辯護的紀事。隔年總督府以法院訴訟案件增加,希望以訴訟代人制度來防止濫訴,所以在明治311898)年114日以府令第2號發布「訴訟代人規則」,規定訴訟代人可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及刑事訴訟辯護人。正規訴訟代人須是擁有辯護士(律師)資格或曾擔任法院法官及檢察官者才能擔任。但考量人數不足,臺灣總督府開了一扇後門,只要取得訴訟代人檢定委員檢定通過者,可由總督發給具訴訟代人資格的證照。而中村啟次郎在躲過這一劫之後,應該就是以檢定方式取得訴訟代人的執照,而且還當到訴訟代人會的副會長。此一檢定制度有諸多弊端,臺灣總督府不久就以層級較高的律令發布「辯護士規則」代替之,惟仍允許原先的訴訟代人可登錄地方法院辯護士名簿,從事律師的職務,所以他還是可以繼續執行律師職務。明治341901)年,他甚至還爭取擔任臺北辯護士會會長。他並非正規辯護士而竟能取得代表臺北地區辯護士的位置,亦可見其手腕靈活之一般了。


中村在臺灣經營律師業務,約略是在明治33(1900)年至37(1904)年間,發行替在臺灣日本內地人發聲的「臺灣民報」。也不忘為自身申請取得多處礦權,並入資參與製糖公司擔任監察人等。後來甚至也擔任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社立委員職務。明治411908)年10月,已是臺灣名人的他,回家鄉和歌山縣初次參與第10次眾議院議員的選舉並順利當選。迄離開政界止,他共擔任六屆的眾議員。這一段期間,透過「日本辯護士協會臺灣支部」和臺灣仍有密切聯繫,也因為和內地知名律師增島六一郎是母校校長的特殊關係,促進改革臺灣律師的風潮,漸漸提高臺灣律師評價,不再被輕蔑的稱「灣辯」。而且依日本學者小野博司表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內地延長主義的出現,應該也和在臺灣律師界的要求,透過中村等人在日本發聲有關。


值得一提的是,在擔任國會議員的昭和51930)年12月他更擔任遞信政務次官,當時臺灣正在實驗日本和臺灣間的無線電直接通話,他對此舉深表重視,特別在東京中央電話局直接和來日本的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三宅福馬部長以電話連絡交談,表示臺灣是他留下諸多回憶的地方,日臺無線電直接通話測試結果良好,自己也很高興,並表示臺灣電信事業改良、擴張,會盡力幫助云云。雖然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卻也顯示他對臺灣擁有特殊感情。昭和61931)年12月,他被選為眾議院議長,這是他人生的顛峰,可惜為時不久,眾議院解散,而他參加下一任眾議員選舉竟告落選。後來在昭和111936)年退出政壇,隔年522日逝世。當時的林銑十郎總理大臣還特別為他辦理晉位階一級的儀式,一生可謂哀榮了。


由上介紹可清楚了解中村啟次郎,個人收集到他的競選信件,現即介紹提供給郵友參考,由於原競選信件尺寸太長,無法一次掃描,太長者改成一左、一右分成2段掃描,原件是完整的並未裁成2件特此說明(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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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時代的受益者—中村啟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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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發表者:夏大緯老師,中國郵史會第913號會員,著作有『大清及民國郵政片封簡郵史』、『百年郵史郵話~第1、2、3輯』、『臺灣郵史郵話~第1、2、3輯』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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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RCA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簡稱,曾經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在臺灣經濟起飛時期的1970年至1992年期間,RCA在臺灣設立子公司「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 Limited),並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1970年,RCA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文中路與富裕街之間設置桃園廠為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廠房占地約7.2公頃[1]。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奇異公司併購,繼續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2]。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奇異公司取得RCA桃園廠之產權。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1992年3月,湯姆笙將RCA桃園廠廠區土地所有權出售予宏億建設,宏億建設準備將此地開發成購物中心。
    1994年6月1日,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於6月2日委由具有美國超級基金法律實務經驗之丁力行教授率隊進入場址配合業者進行調查蒐證工作,經由現場具體證據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存在污染之疑慮。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丁力行教授並於6月2日當場要求並取得業者代表Mr. Rip Dyer 之同意,自隔日起由業者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並要求當地里長及主管單位向居民持續宣導自即日起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臺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臺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經過臺灣多位學者研究,RCA公司污染場址之各種污染物,確實有相當高的機率導致癌症或影響健康。由於RCA公司許多受僱勞工在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有機溶劑,導致員工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另外,RCA生產線勞工在廠區喝的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而外地受僱勞工住在RCA廠外附近的員工宿舍,宿舍內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員工洗澡或飲水皆容易大量暴露在高致癌性之有機溶劑。
    1998年6月,臺灣媒體報導原RCA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或死亡。RCA在臺灣設廠之期間,雇用員工高達2萬至3萬人。根據2001年統計,在RCA桃園廠工作多年的員工,至少已經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等各式惡性腫瘤,其中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經由媒體報導才得知,原來自己罹癌與以前同事因癌症過世,皆源於RCA桃園廠土地被污染之故。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2年7月,義務律師團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臺灣的資金,並查詢RCA在臺灣的資金流向,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義務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臺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臺幣一千多萬元。2003年,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4年4月23日,三十多名前RCA臺灣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臺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此次團體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審理。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2013年9月13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共同發表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並當庭交給法官;此書由RCA員工關懷協會與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共同製作,行人文化實驗室出版(ISBN 9789868965249),記載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新臺幣5億6445萬元。】。
    (圖1)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封,銷桃園、1971.3.27日、TAOYUAN  TAIWAN、1元郵資機戳,經台灣、60.X.X.X日、桃園(辛一)不清楚戳寄台北。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2015.10.18日完稿
布约翰拍卖
香港上環林士街一號廣發行大廈7樓(港鐵上環站E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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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銘之先生印製片
夏大緯


上網搜尋在清清集郵網內找到龍友先生曾介紹:【老集郵家郁銘之先生在六、七O年代,每年生日就自印珍郵原圖明信片分送好友留念。由於印刷精美,加上又是平日難得一見的珍郵,一般郵友在無法獲贈之下,紛紛要求郁老能加印數量以平價出售,分享更多的郵友(贈品與售品之差別在於贈品印有郁老玉照及文字,售品則無)。二十幾年前蒙郁老惠贈一組,一時找不出來,僅以售品的飛雁加蓋票兩片貼出,以饗郵友。】。


個人也有收集一些介紹如下﹕


(圖1)為五十七年十月版~一版飛雁加蓋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郁銘之敬贈」字樣。

圖1a.jpg


圖1b.jpg



(圖2)為五十七年十月版~二、三版飛雁加蓋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郁銘之敬贈」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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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b.jpg



(圖3)為六十年三月版~國郵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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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為六十一年三月版~慈禧壽辰小字改值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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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為六十一年三月版~石印版蟠龍、躍鯉、飛雁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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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為六十一年三月版~倫敦版蟠龍、躍鯉、飛雁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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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為六十一年三月版~倫敦版蟠龍、躍鯉、飛雁西藏貼用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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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為六十一年三月版~首次航空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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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為六十一年三月版~二次航空郵票,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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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為六十一年三月版~中華民國共和紀念郵票(一),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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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為六十一年三月版~中華民國共和紀念郵票(二),內有紅色加蓋「銘之」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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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清清集郵網內龍友先生的介紹


                               2016.10.2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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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生先生早期印製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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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郵文時遇見一些相關重要人名、機關、團體等,己習慣會上網搜尋查考,看是否會有一些資料可使用在郵文中,之前為查李東園先生的資料,原本想上網查一下就會有資料,但意外的確只找到幾筆售賣其著作的資訊而己,其他較詳盡的資料竟然從缺,李東園先生在台灣早期發表過甚多郵文、著作出書、展覽等,但這些資料都没有人幫其上網建檔相當可惜,隨著時間的消逝再過個510年,相信到那時年青的郵友或只上網找資料的郵友,都不會再知道或聽過他了,此次很難得在維基百科內則查到張敏生先生的資料,雖然內容很少但至少有基本資料了,內容如下﹕【張敏生(1924年-2004625日),曾為醫師;也是蒐集台灣與中國大陸郵票的郵學家,因其藏品豐富,有「寶島郵王」尊稱。張氏出生於台灣彰化縣鹿港鎮望族,早年習醫,畢業於台灣大學醫學系前身的台北醫專。學成後,返鄉行醫,奉獻奉獻鄉里。張氏行醫之餘,雅號集郵,郵藏豐富。其中最精彩的是一部「中國一八九七年改值郵票」郵集,內容包括一枚紅印花加蓋小字「當壹圓」郵票。張敏生也積極參與許多集郵社團活動及各式郵展。渠曾擔任彰化集郵會與中華集郵聯合會會長;此外,他個人的集郵生涯中總共獲得十六面金牌。張氏生前著有「中華民國自強郵展回想記」、「坐七望八郵封譚」、「舊台幣首日封附台灣數字郵票」與「中國一八九七年改值郵票」等等郵學研究書籍。】。


張敏生先生除出書之外,1980.9.1日也曾印贈「郵票真蹟明信片~臨時中立郵票」給郵友,此套明信片相當有名,個人也曾寫過一篇「張敏生贈郵票真蹟片」,內介紹個人收集到的封面右上角處有分貼貳圓票及伍圓票2種不同,內裝的明信片則均相同共計7該組原為61套,後加入11981.6.12日印的臨時中立欠資郵票、未發行則成為71),除此套明信片之外,張敏生先生早期還有印製幾張明信片,郵友知道者並不多,現介紹如下﹕


(圖1)為民初四珍片,背印有郵票真蹟明信片、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一日、僅有之民初錯體票四種、張敏生敬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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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紅印花四寶片,1973.4.26日版,紅印花四寶分别為未加蓋原票、小字壹圓票、當伍圓倒蓋票、小字貳分倒蓋兼複蓋票,背貼新年牛5角票,銷台灣、62.4.26日16時、鹿港(辛)戳,由張敏生先生親自手寫寄臺中沈示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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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同上片背貼伍分票銷華夏郵苑社慶祝第五任
總統就職週年紀念郵展,62.5.20日彰化臨時郵局(癸)紀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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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為紅印花四寶片右紅色加蓋「臺南市郵學會成立第十五年紀念」、左紅色加蓋「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張敏生敬贈」字樣,背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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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紅印花四寶片右紅色加蓋「臺中市中興郵學會成立五週年紀念」、左紅色加蓋「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八日張敏生敬贈」字樣,背面貼伍分票銷中興郵學會慶祝成立五週年暨全體會員大會、62.9.23日台中臨時郵局(癸)紀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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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個人所寫「張敏生贈郵票真蹟片」一文


                                 2016.10.2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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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名、地址驗證
夏大緯


前幾年郵市中曾陸續流出一些郵局詢問單,此類郵政單據在早期,郵局管控甚嚴甚少外流,郵友欲一睹其真面目相當不易,隨著此類郵品的外流,除讓郵友有更多的收藏機會外,郵友也可經由親自的接觸及收集,可再深入的了解及探討其詢問單上所記載的內容,也算是另類的考據及收獲,近日再整理詢問單找出一張「英文姓名、地址驗證」詢問單,也介紹提供給郵友參考﹕


(圖1)為航郵中心國際掛快出口股詢問單,因處理蘇瓦互換局驗證需要,貴局收寄之993號航掛、煩請以英文提供下列詳細資料、以便驗覆,銷台北(未23)、1985.3.1114時、TAIPEI戳,高雄掛快股答覆,銷高雄(甲)、1985.3.1316時、KAOHSIUNG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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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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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正民間儲金簿
夏大緯


個人不懂日文,郵商介紹告知此是日本大正6年(1917年)民間使用的類似儲金簿,至今已近百年之久,見其古色古香可了解當時的運作、使用方式等,就購買收藏了,現介紹提供給郵友參考﹕


(圖1)為大正6年(1917年)的「供繭勘定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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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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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收發郵件路單
夏大緯


郵政單據都有保管年限,有些單據有二年的保管年限,且超過保管年限理應銷毀不會外流才對,但近幾年(甚至更久)外流的情況確是屢見不鮮,顯見郵局管控措施不彰、郵政人員的疏忽或專業知識不足才會如此,個人多年來即喜愛收集由清至今的各種郵政單據,倒是趁此機會收集頗豐,此也算是意外的收獲,現即介紹另一種收發郵件路單


(圖1)為中華郵政公司收發郵件路單,銷台北、96.10.212、甲、中山堂郵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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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中華郵政公司收發郵件路單,銷台北、96.10.312、甲、中山堂郵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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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中華郵政公司收發郵件路單,銷台北、96.10.512、甲、中山堂郵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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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為中華郵政公司收發郵件路單,銷台北、96.10.812、甲、中山堂郵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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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8.25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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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看守所
夏大緯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網站上介紹﹕本所成立於民國417月,原址位於臺中市三民路,當時係撥用臺中監獄一隅之舊有舍房數棟,初因羈押人數不多,尚勉敷應用,嗣因羈押被告年有增加,尤自民國51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後,本所由羈押一審被告,增為羈押臺中市(縣)一審及中部地區上訴二、三審刑事被告之場所,刑事被告激增,原有設備已不敷使用,乃分別於52年及53年陸續改建舍房,增設工場,始略具規模。


民國57年豐原、南投檢察官辦公室成立,本所奉令設置豐原、南投分舍,臨時羈押當地被告,以利檢察官刑案之偵辦。民國671110日,復奉令成立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由所長兼任監長,代執行刑期未滿五年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


近年來,臺灣經濟快速發展,都市日趨繁榮,本所三民路原址,已成為人口稠密之都市中心地區,加以羈押刑事被告逐年增加,原有舍房擁擠不堪,已不符現代羈押業務之需求,乃於民國73年在臺中市南屯區番社腳段大肚山腳,價購公有及民有土地十六餘公頃,做為遷建用地,於778月動土,至80年二月順利落成啟用,本所亦於同年33日遷至新所。本所核定容額為1,452人。


民國87520日,本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成立「附設觀察勒戒處所」,開辦觀察勒戒業務迄今。另從民國9511日起,配合臺中戒治所成立與臺中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僅收男性收容人,復將少女刑事案件暨少女觀察勒戒收容人移禁本所。至此,本所遂成為多元化之刑事矯治機構,任重道遠。


本所機關名稱原為臺灣臺中看守所,因民國10011日法務部矯正署成立,機關名稱改制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配合矯正署提昇女性收容人專業處遇,自10471日起,調整本所女性收容人收容人處所至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圖1)為中式封貼5元郵資,銷板橋、84.5.2212、辛、220機戳,寄台中看守所正面有紅色圓型(台灣台中看守所、84.5.25、戒護課書報檢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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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臺灣臺中看守所公文封,貼32元郵資銷台中、89.2.217、代、文山戳,限掛寄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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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臺灣臺中看守所公文封,貼37元郵資銷台中、91.8.1217、代、文山戳,限掛寄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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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2016.9.2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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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收據上的收到已破郵局代封
夏大緯


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的前身為郵票式紙製,何時開始改用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個人並未研究並不清楚,改用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雖然方便,但如貼在封上多年後,其膠帶下方的膠會滲透到紙張內形成污損的情況,而上方的膠帶就變成一張薄塑膠片、跟下方的膠脫離一碰就分開了,可說是確是使用方便,但之後對郵品確有一定的殺傷力,並非是良性的使用方式,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的使用,除用在破損的片封簡郵品之上外,個人在郵政單據上也見有使用的案例,原因相信郵政單據大多為郵局使用、並大多使用後由郵局收回存檔,郵政單據遇有破損情況郵局工作人員,自然即用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來黏貼,如此形成郵政單據上也出現使用的情況而存世,個人之前寫過「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的使用」一文,是介紹「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上貼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的案例,除此之外則還有其他郵品也有貼用,此次即介紹在「包裹收據」上使用的案例,介紹給郵友參考。


(圖1)為國內掛號包裹收據,原寄局銷台灣、75.1.316、丙1、澎湖戳,投遞局銷台灣、75.1.49、己1、高雄戳,背銷澎湖(甲)、–3.1.86PENGHXX、121元郵資機戳,由於中有撕裂背加貼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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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為國內掛號包裹收據,背貼60元郵資銷新營、80.3.X–X、甲3780戳,正背面邊貼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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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為國內掛號包裹收據,原寄局銷台灣楊梅、81.12.517、甲、四支戳,投遞局銷台灣、81.12.717、己1、高雄戳,背貼70元郵資銷台灣楊梅、81.12.517、甲、四支戳,由於上端有撕裂背加貼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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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為國內大宗掛號包裹收據,原寄局未銷戳、投遞局銷台灣、82.2.1117、己1、高雄戳,背貼60元郵資銷台灣台北、82.2.916、丙、五十三支戳,由於中間有撕裂背加貼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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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個人之前所寫收到已破郵局代封膠帶的使用」


                                2016.9.27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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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糖株式會社
夏大緯


維基百科內介紹:【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簡稱臺糖,是臺灣日治時期的四大製糖會社之一。該會社由三井財閥創立,可說是臺灣新式製糖業的始祖,建造了第一座新式糖廠——橋仔頭工場,其旗下的阿緱工場曾因高產能被譽為臺灣糖業的新高山,而在日治末期時臺灣製糖掌握了臺灣曾文溪以南所有的製糖所與原料區。戰後,臺灣製糖在臺灣的資產與大日本製糖、明治製糖、鹽水港製糖的在臺資產合併成台灣糖業公司。在日本內地的資產則由台糖株式會社承繼,直至20054月時與新三井製糖株式會社及株式會社KS合併成三井製糖。


籌設~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為謀求臺灣的財政獨立,發展糖業成為其施政重點之一,而在接受殖產課農務股技手山田熙的「糖業政策意見書」之建議後,決定先在臺灣成立一間大規模的新式製糖會社,考量資金等問題後,兒玉源太郎便有與三井財閥合作之打算。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12月前往東京後的停留期間,曾於隔年2月與三井物產專務理事益田孝會談,之後他與山田熙又各自與三井物產營業部長福井菊三郎、三井財閥最高顧問井上馨、日本精製糖株式會社社長長尾三十郎和專務取締役鈴木藤三郎等人交涉,但要到兒玉總督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5月抵達東京承諾給與新會社為期五年之資本額6%的補助,並在第一年給與12000元後,新會社的投資案才順利進行。該會社原資本額設定為50萬元,後來井上馨在聽取鈴木藤三郎之建議後改為100萬元,且透過伊藤博文的協助,引入原長州藩藩主毛利家與日本皇室的資本(各1000股)。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613日在東京市麴町區有樂町三井集會所召開第一次創立發起人會,發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目論見書」,規劃的資本額為100萬元,發行2萬股。該年10月鈴木藤三郎與山本悌二郎來臺進行兩個月之探查,初步選擇在今臺南市麻豆區一帶的蔴豆設廠,但後來鈴木藤三郎改選擇以橋仔頭(今高雄市橋頭區)為廠址,之後於122日返回日本。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1210日,於東京日本橋區坂本町的東京銀行集會所召開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創立總會,會中選出鈴木藤三郎、益田孝、田島信夫、武智直道、陳中和擔任取締役(相當於董事),推舉長尾三十郎、上田安三郎、岡本貞烋為監察役(監事),再由取締役互選出鈴木藤三郎擔任社長(1900年-1905年),會社本社位於臺南縣仁壽下里橋仔頭莊字大路墘,另於三井物產合名會社內設置臨時性東京事務取扱所。


創立後~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春,臺灣製糖株式會社開始在臺南廳橋仔頭建廠,支配人(經理)為山本悌二郎,製糖技師為齊藤定雋。施工期間於該年5月,工場曾遭土匪襲擊,楠梓坑分遣隊20名士兵遂進駐,後來到了1123日時完成機械安裝、進行試運轉,隔年(1902年)115日製糖工場正式開工,是為臺灣第一所新式製糖工廠。另外在同年(1902年)9月,臺灣製糖與三井物產合名會社簽約,臺灣製糖的產品均交由三井物產販售。日俄戰爭後,由於看好戰後景氣,且臺灣總督府在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6月頒布「製糖廠取締規則」,實施製糖許可制與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對日資有利,因蔗農因被「設限」不得越區出售甘蔗,只能賣給政府指定區域內的糖廠,亦不得把甘蔗用作製造砂糖以外的用途,任由製糖會社剝削,大正14年(1925年)因此爆發「二林事件」,打開了1920年代農民運動的抗爭大門。後來矢內原忠雄說:「甘蔗糖業的歷史即是殖民地的歷史」,台灣經濟史上也有一句俗諺:「第一憨,替人選舉做運動。第二憨,種甘蔗乎會社磅」。故之後在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830日,臺灣製糖在東京商業會議所舉辦的第六回定期股東大會及臨時總會上宣布增資400萬日圓,以在橋仔頭增設第二工場與酒精工場,同時準備覓地設立第三工場,而後在這一年臺灣製糖便買下總督府在後壁林(今高雄市小港區)佔地約3000甲的模範農場,於隔年(1907年)開始進行橋仔頭第二工場、橋仔頭酒精工場與後壁林工場的工程。年底時第二工場完工,隔年(1908年)1月動工;酒精工場則在3月落成,4月開工(該工場是臺灣第一座以糖蜜為原料製造酒精的工廠);後壁林工場則於12月落成,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開始生產。


此外在第六回定期股東大會後,部分臺灣製糖股東於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10月舉行大東製糖株式會社的創立發起人會,該會社位於阿緱廳,並於12月收購阿緱廳公館莊的南昌製糖株式會社(其工場在19102月停廢),隔年(1907年)35日正式召開大東製糖的創立總會,社長即是臺灣製糖的第二任社長藤田四郎(1905年-1921年),而總會閉會後便召開大東製糖與臺灣製糖合併協誼會,6月兩會社便正式合併,使得臺灣製糖的資本額變為1000萬日圓。同年(1907年)11月臺灣製糖在阿緱廳歸來莊(今屏東縣屏東市)建阿緱工場,隔年(1908年)年底竣工,該廠在190911月到191011月之間進行擴張,將壓榨能力從1200噸提升到3000噸,為當時東洋最大的糖廠,號稱臺灣糖業的新高山。


另外在合併大東製糖時,臺灣製糖與王雪農、蔡國琳等所創立的臺南製糖(建有灣裡工場,即今善化糖廠)以原臺南製糖非依商法所設無法增資為由而又成立一間臺南製糖(19071129日,資本額200萬)接收原會社,而這間臺南製糖的社長亦由藤田四郎擔任,原臺南製糖僅四名董事(王雪農、蔡國琳、張文選、陳鴻鳴)繼續擔任董監事,且臺灣製糖已持有一半的股權,而到了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臺南製糖即被合併,臺灣製糖資本額增為1200萬。隔年(1910年)臺灣製糖再次增資,令資本額變為2400萬以進行車路墘工場、阿緱酒精工場等建設與阿緱工場的擴建。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時,臺灣製糖本社搬到打狗,7月,為了合併外資ベィン商會(The Bain & Company)的鳳山工場(1923年停廢)與F.S.D會社(The Formosa Sugar and Development Company,Ltd.)的三崁店製糖場(後來的永康糖廠)而在日本橫濱成立了怡記製糖株式會社,上述兩外資會社在該年6月先締結合併契約後,怡記製糖再與其合併,之後在10月時怡記製糖與臺灣製糖簽下臨時合併契約,經11月的臺灣製糖臨時股東大會追認後於次年(1912年)117日正式合併,臺灣製糖資本額因而再增加到2550萬。


而除了在臺灣發展外,為了消耗臺灣生產的粗糖,臺灣製糖於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收購了神戶精糖株式會社,改為神戶製糖所,開始經營精糖業,隔年(1912年)合併埔里社製糖株式會社,改為埔里製糖所。大正四年(1915年)興建神戶製糖所第二工場,五年(1916年)合併臺北製糖,改為臺北製糖所(1942年停廢),臺灣製糖資本額提升到2980萬。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後,因歐洲甜菜糖減產,蔗糖因而搶手,日本東京市場在大正九年(1920年)5月時出現每百斤分蜜糖4666錢、精糖5565錢的價位(戰前價位分別是14圓與19圓),臺灣製糖在這波行情下除分配高股息,並增資3320萬以興建九州製糖所(日本福岡,精糖工廠)與東港製糖所(後來的南州糖廠),資本額變為6300萬,也是在這一年,臺灣製糖本社從高雄街搬到屏東街的阿緱製糖所。然而在這之後因關東大地震與昭和經濟恐慌,臺灣製糖業界受到打擊,其中因為鈴木商店於昭和二年(1927年)4月破產,旗下的東洋製糖解散由大日本製糖與明治製糖買下接收,而同屬鈴木商店的鹽水港製糖則在9月時將旗尾與恆春製糖所賣給臺灣製糖(1231日完成讓渡)。為了買下這兩間糖廠,臺灣製糖在隔年(1928年)1月發行1000萬的公司債作為代金(三井銀行擔保),此外同年臺灣製糖又增建了灣裡第二工場。第三任社長山本悌二郎(1921年-1927年)入閣擔任農林大臣後,由專務武智直道接任(1927年-1939年),他同時也擔任糖業聯合會的會長,在其任內臺灣製糖並未有太多擴展,使得臺灣製糖的資本額在後來被大日本製糖超越。第五任社長益田太郎接任後,臺灣製糖於昭和十六年(1941年)9月合併了陳中和創立的新興製糖株式會社,改為大寮製糖所(1942年停廢),臺灣製糖至此完全控有曾文溪以南的製糖所與原料區。


二次大戰後~二次大戰後,臺灣製糖在臺資產由台灣糖業公司所接收,在日資產則由昭和二十一年(1946年)7月成立的新日本興業株式會社承繼,該公司在同年10月即更名大東殖產株式會社,之後於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5月改稱台糖株式會社,直至20054月時與新三井製糖株式會社、株式會社ケイ・エス合併成三井製糖株式會社。



(圖1)為昭和3.4.14日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的肥料代金借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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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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