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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的重要变化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邮政法》实施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极大,邮政企业经营中快递业务,受到民营快递企业的蚕食,又面临外资快递企业的挑战。从2003年《邮政法(修订草案)》被列入十届人大开始,修订草案几经数稿,围绕着邮政专营权的内容规定,各方进行了辎铢必较地博弈,新的邮政法最终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邮政企业“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即邮政企业专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民营快递企业“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即确立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外资企业“第五十一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最后还是以邮政企业小胜:“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对用户来说选择谁並不重要,关键的是传递的迅速、准确、安全与用邮的便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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