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大漏了
麦国培 发表于 2011-8-9 00:07
一战时期法国华工资料
从惠民公司招工合同条款中就能判定,其实翻译也是华工(特殊工种)
第二十五条
翻译
兹因原则上每一百二十五名工人,需用翻译一员,公司当尽力照数逐渐储备,此项翻译人员交于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以便充当翻译之用,但雇主亦有权用由彼自行雇佣之翻译。
此项翻译之雇佣当照下开各节规定之资格:
此项翻译员须身家清白,通晓中文,并曾习法文,足以充当下开各项之职务为限,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于实任此项翻译之前,有权考验是否有尽其职务之能力。
雇用时期
雇用时期为二年,其来往旅行时日不算在内,首次雇用时期届满,如雇主与翻译同意,可逐年续订合同。雇主有权随时将彼所用之翻译辞退,只须先行知照将合同终止而已。
旅行费
此项翻译由中国上船口岸送至任用地点,坐三等舱,免交船费,合同期满,仍免费送回原出发之中国口岸。
薪水
翻译薪水每员合同定为法币壹佰伍拾佛(法)郎,于每月底支给。
此项薪水由上船起程之日起算,以至合同期满日,关于工人退养律所规定之雇员特别税,皆由雇主给付。
如雇用期满,续订合同,上开翻译之薪水,可由翻译与雇主协商增加之。
此项翻译不给与食用及衣服,即燃料住所一层,除由雇主自行招致外,亦不给与。
其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在巴黎任用之翻译,除原定薪水外,另每日加给法币壹法郎,于月终连薪水一并给发。
此项翻译当选择其中之精通中法文字及能作法国文字者,方为合宜。
办事时间
此项翻译于所在之工厂船厂规定作工之时间,悉听雇主之使用;但每日以十点钟为最多之数,所有本合同第九条关于中国工人所应享受之休息日及节令日,翻译悉享受之。
翻译之职任系专向工头传递雇主之命令,或关于工事受雇主之委托办理,总之其要义系即对于工人及雇主或其他者之间,易于接洽。
此项翻译以应与雇主接洽后,将工人所要求,及如何实行合同所规定之情形,转告于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
此项翻译亦应帮助工人寄发书信,如有用法文通告之件,亦应向工人解说之。
疾病
如翻译患病时,应由雇主担任予以医治,毋庸自己出费。
患病时期内仍给予薪水,如逾六星期,即停给薪水,至于复职时为止。
身故
在合同期内,如翻译身故,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
因工受伤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法国颁行之因工受伤律,对于中国翻译得适用之,此外如因受伤身故,得援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
普通规则
翻译当照工人一样,绝不干预现下战事。
翻译在居留法国时期内,当享有法国法律对于一切国民所保证之自由权,并得援照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规定办理。
翻译起程时,不给予其家属何种之补助金。
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翻译得适用之。
本条所规定各条件,将来于雇用时,当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与翻译将合同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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