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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焦版主点评一下.
大愚若智 发表于 2011-11-3 12:00



   本不想扫大王之兴.......

新疆钨矿在民国后期(上世纪四十年代中期)开采 ,当时就组建有“新疆钨矿工程处”,后人民政权接管,继续经营。
这是钨矿工程处自己开具的证明书替代发货票.“事由:购劳动保险工作手册拾本。   每本伍仟贰佰元   款额:伍万贰仟元”。并钤有填写人(采购员)、部门主管、处长的私印。
贴西北无地名有岛屿版的球旗图印花税票100元+10元各一枚。
销蓝色菱形“印花”戳记。
证明书的成因可能是小额交易,采购人员未能收到账单或发票之故。

依据新中国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之税率:按货价每千元应贴印花三元。
此单应该贴印花156元。
因此说此单具明显漏税........

未曾想大王也爱钱呀.......
710089西安市阎良区 焦继承   
中国邮史研究会285#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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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单购物行为应发生在内地(例如:西安)?要在新疆理应贴新疆印花税票.
大愚若智 发表于 2011-11-7 10:36


应该是钨矿工程处驻内地的采供机构贴花.......
710089西安市阎良区 焦继承   
中国邮史研究会285#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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